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3日訊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發佈《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實施績效評估和獎懲約束機制。各級文化旅遊行政部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常態化督查指導。
辦法明確,對申報列入自治區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保護責任單位給予一定獎勵,對申報列入國家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保護責任單位一次性獎勵3-5萬元,對申報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保護責任單位一次性獎勵30萬元。而對保護工作不力、年度計劃落實不到位的項目保護責任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第一責任人給予處分,並對保護責任單位予以調整。
辦法提出,實行代表性傳承人退出機制。對年度複核評估不合格的代表性傳承人,由文化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對連續2年評估不合格的代表性傳承人,可由認定批准的文化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以下為辦法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加大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力度,優化保護傳承環境,增強傳承實踐活力,提高保護管理水平,推動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我區各級政府公佈建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傳承基地、保護責任單位。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方針,採取分級保護管理與屬地保護管理相結合的辦法,推進保護管理法制化、規範化、長效化。
第四條 文化旅遊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在同級文化旅遊行政部門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實施績效評估和獎懲約束機制。各級文化旅遊行政部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常態化督查指導。
第二章 名錄項目
第六條 加強國家、自治區、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體系建設。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組織開展國家級代表性項目推薦申報和自治區級代表性項目評審工作,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具體實施,各市、縣(區)文化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配合做好國家級和自治區級代表性項目的推薦申報工作,並組織開展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工作。自治區、市、縣級代表性項目採取逐級申報評審的辦法,由同級政府批准公佈,並報上一級政府備案,自治區直屬單位可以通過主管單位直接向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申報自治區級代表性項目。自治區級代表性項目公示期為七個工作日,公佈週期為2年。
第七條 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負責國家級和自治區級名錄項目日常保護管理工作,指導市、縣(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工作。市、縣(區)文化旅遊行政部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負責本級名錄項目保護管理,配合做好本地國家級、自治區級名錄項目的保護管理。
第八條 建立完善名錄項目保護責任單位工作制度。項目保護單位為責任主體,單位法人是第一責任人,具體承擔項目的保護傳承工作,切實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實施項目保護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開展各種形式的保護傳承工作;
(三)收集項目數據、實物、文字、圖片、影像等資料,做好整理建檔工作;
(四)開展項目展覽、演示、宣傳、交流和創意研發工作;
(五)積極組織和參與相關學術研究,形成研究成果;
(六)培養髮展傳承人,管理、指導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為傳承人協調傳承場所、設備等必要的設施條件;
(七)組織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宣傳展演進校園、進商圈、進展會、進景區、進公共場所等活動;
(八)及時總結提煉保護傳承成果,形成獨具特色的保護案例;
(九)積極完成文化旅遊行政部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安排的有關工作。
第九條 實行信息互通和階段性報送制度。建立名錄項目保護責任單位信息聯絡員制度,經常性互通信息,互觀互鑑保護工作情況。項目保護責任單位每半年向相應主管部門報送保護計劃實施進展情況,年終報送年度計劃完成情況報告。
第十條 實行名錄項目保護責任單位動態監管和年度考評制度。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採取隨機抽查和集中督導的辦法,對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項目保護責任單位進行動態監管,年終統一考評,兌現獎懲。市、縣(區)文化旅遊行政部門協助做好本轄區自治區級以上代表性項目的監管、考評工作,同時對本級項目保護責任單位進行監管和考評。
第十一條 建立項目資助和項目保護責任單位激勵機制。
(一)獎勵支持申報自治區級以上代表性名錄項目。對申報列入自治區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保護責任單位給予一定獎勵,對申報列入國家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保護責任單位一次性獎勵3-5萬元,對申報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保護責任單位一次性獎勵30萬元。
(二)每年按照自治區級代表性項目總數五分之一比例,由五市文化旅遊行政部門申報,根據每個項目年度保護計劃、經費預算和實施工作量,給予2-5萬元資助,主要用於項目記錄、研發、宣傳、展示、交流等方面。
(三)鼓勵支持代表性名錄項目多元融合發展,推動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每年徵集評選一批“非遺+旅遊”、“非遺+扶貧”等方面的優秀案例,每個以獎代補1-2萬元。
(四)通過動態監管和集中考評,每年評選一批先進項目保護責任單位,給予每個單位以獎代補資金2-3萬元。
(五)對保護工作不力、年度計劃落實不到位的項目保護責任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第一責任人給予處分,並對保護責任單位予以調整。
第三章 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二條 加強國家、自治區、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錄體系建設。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組織開展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推薦申報和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評審認定工作。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具體實施,市、縣(區)文化旅遊行政部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配合做好國家級和自治區級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申報工作,負責組織評審認定本級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自治區、市、縣級代表性傳承人採取逐級申報評審的辦法,由同級文化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命名,並報上一級文化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自治區直屬單位可以通過主管單位直接向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申報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公示期為七個工作日,認定週期為2年。
第十三條 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負責指導和監管全區各級代表性傳承人工作,重點加強對國家級和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的管理工作。市、縣(區)文化旅遊行政部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配合做好本地國家級、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本級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四條 實行代表性傳承人年度工作計劃制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賦予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和義務,分級制訂代表性傳承人年度工作計劃,切實履行以下義務:
(一)常態化開展傳承工作,採取收徒、辦學等方式,傳授技藝,培養傳承人才;
(二)配合項目保護責任單位,通過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方式,全面記錄項目的表現形式、技藝流程等,並有計劃地保管代表作品,建立資料檔案;
(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文化旅遊行政部門的要求,提供項目操作流程、技術規範、原材料要求、技藝要領等;
(四)積極參加文化旅遊部門組織舉辦的展覽、演示、培訓、交流、傳播等活動;
(五)積極探索代表性項目之間及項目與旅遊等多種業態融合發展路徑,推動作品創新、研發、推廣;
(六)創新傳承方式方法,積極打造保護傳承基地,拓展傳承傳播新空間;
(七)配合項目保護責任單位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八)定期向項目保護責任單位報送傳承工作信息。
第十五條 建立代表性傳承人工作信息互通機制。分級經常性互通信息、交流傳承工作。每個代表性傳承人年終都要向項目保護責任單位報送工作總結。
第十六條 實行代表性傳承人動態監管和年終複核評估制度。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採取隨機抽查和集中檢查的辦法,對國家級和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進行動態複核評估,評估結果作為享有國家級和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給予傳習補助的主要依據。市、縣(區)文化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協助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做好本轄區國家級、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的複核評估工作,並負責對本級代表性傳承人進行復核評估。
第十七條 建立代表性傳承人資助激勵機制。
(一)制定年度研修培訓計劃,每年集中舉辦2期傳承人群研修班,並分期分批安排代表性傳承人走出去,參加全國性培訓學習活動;
(二)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對外展覽演示和宣傳推介活動,組織開展宣傳展示活動的部門(單位)應參照有關規定承擔代表性傳承人交通、食宿、勞務等方面費用;
(三)支持項目保護責任單位積極推薦申報自治區級和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對推薦申報認定為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責任單位給予一定獎勵;對申報認定為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的,每個一次性獎勵保護責任單位2-3萬元。
(四)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年度評估與資助資金掛鉤,採取“基本+績效”辦法,在對正常履行傳承義務的代表性傳承人給予基本資助金5000元的基礎上,各市文化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分配名額,評選推薦的年度優秀代表性傳承人最高可資助10000元。
(五)實行代表性傳承人退出機制。對年度複核評估不合格的代表性傳承人,由文化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對連續2年評估不合格的代表性傳承人,可由認定批准的文化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第四章 保護傳承基地
第十八條 加強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基地建設。鼓勵和倡導學校、公司、景區、社會文化組織和個人等,統籌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以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為主體,自籌自建保護傳承基地。
第十九條 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跟進指導保護傳承基地建設,規範設施佈局、項目內容設置和傳習展示活動。
第二十條 保護傳承基地的設立。在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領導下,由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組織市、縣(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出推薦名單,自治區直屬單位可以通過主管單位直接向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進行推薦申報,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組織核驗評審,對將予以命名的基地進行為期七個工作日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基地統一命名掛牌。保護傳承基地命名週期為2年。
第二十一條 保護傳承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場所和傳習空間,面積一般不少於100平方米;
(二)一般建有展示室、傳習室、 培訓室等功能設施;
(三)至少有1個自治區級或國家級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
(四)常態化開展傳習、展演、展銷活動。
(五)在公司、景區和社會文化組織等單位設立的基地,
應具有與3個以上代表性傳承人簽約且至少1年的合作協議。
第二十二條 發揮保護傳承基地示範引領效應,引導支持政府、部門、企業建設文化生態保護區、非物質文化遺產集中展示街區,開展地域性、整體性、綜合性保護傳承工作。
第二十三條 文化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採取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辦法,對保護傳承基地實施動態監管。
第二十四條 保護傳承基地應制訂年度工作計劃,依法依規開展保護傳承工作,積極配合文化旅遊行政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和項目保護責任單位完成展覽、演示、宣傳、交流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 建立保護傳承基地信息報送制度,每半年向主管部門和項目保護責任單位報送工作小結,年終報送工作總結。
第二十六條 實行保護傳承基地複核評估制度。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制定量化指標體系,委託第三方對保護傳承基地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複核評估。
第二十七條 對推動保護利用、帶動扶貧就業實踐中成績突出的保護傳承基地,並命名掛牌為國家級、自治區級的非遺扶貧就業工坊給予一定資金支持。
第二十八條 建立保護傳承基地獎勵扶持和退出機制。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組織、自治區非遺中心實施、各市、縣(區)配合,每年複核評估推出一批優秀保護傳承基地,每個給予2-5萬元獎勵扶持,用於開展傳習活動所必須的設施設備、創意研發、展演交流活動等。對於不能常態化開展傳習展示活動的,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基地予以撤銷摘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 健全組織機構,配齊配強管理工作人員。市、縣(區)文化旅遊行政部門應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科(室),各級文化館應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並根據工作需求配齊配強專職專業管理工作人員。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保護管理制度。各級文化旅遊行政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項目保護責任單位、保護傳承基地等,按照工作職能,明確崗位職責,完善相關制度,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法制化、規範化、長效化。
第三十一 條 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財政保障機制。按照分級管理職責,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所需資金納入各級公共財政年度預算,對應區、市、縣(區)三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進行合理測算,落實區、市、縣(區)公共財政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所必需的資金,隨著保護管理工作量的增加,應逐年提高相應投入比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