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给予的彩礼和嫁妆都必须得还回去?

网上经常会有网友调侃道:爷爷结婚用了半斗米,爸爸结婚用了半头牛,我结婚要用爸妈的半条命!

近年来,关于天价彩礼的新闻层出不穷。因为彩礼,很多小伙子都已经被判了“无妻徒刑”。

彩礼,起源于中国古代的聘娶婚制。“六礼”中的“纳征”或称“纳币”,即为彩礼之意;男女双方通过彩礼建立关于婚姻的约定,产生道德约束力,对于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后来,传统的彩礼制度在法律层面隐退,不再曾有曾经的效力和地位。尽管如此,订婚时给付彩礼仍然作为一种习惯存在。

在1950年、1980 年的《婚姻法》和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中对彩礼都采取了禁止态度。但彩礼现象在某些地区依然相当盛行,并且是越来越贵。

彩礼就像是一场谈判,谈的好,彩礼多,双方就可以愉快的握手言和;但是如果谈不好,因为彩礼达不到对方要求而分道扬镳的也大有人在。

但彩礼也不是万能的,给了彩礼也未必就一定会长久,也许你的身边就有这样的事情发生:男方已经给了彩礼,但是由于双方性格,或者感情破裂等原因致使两个人就此分开,女方却拒绝归还彩礼,两个人因此反目成仇;

或者会造成一些恶性事件的发生,其实关于彩礼问题,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我们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汪小姐和吕先生是在2006年8月举行的订婚仪式,汪小姐的家人在二人的订婚仪式上送了一辆家庭轿车当做嫁妆,吕先生一方则给付了10万元的彩礼。

二人于同年的12月份登记结婚。但婚后两人一直未生育子女,因此逐渐产生矛盾。2007年的5月份,吕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

二人都同意离婚,但对于订婚时女方赠与的家庭轿车和男方给付的10万元彩礼的归属产生了争议。法院经过调查,发现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并没有取得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汪小姐和吕先生离婚,二人订婚时女方赠与的家庭轿车的嫁妆归汪小姐所有,而吕先生给付的10万元彩礼则不予返还。

因为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提出,汪小姐的家人在二人订婚时赠送家庭轿车作为嫁妆是赠与行为,由于二人当时并未登记结婚,因此属于婚前赠与。

登记结婚前女方家人赠与的嫁妆,由于未明确表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因此,应该被认定为女方家人对汪小姐的个人赠与,所以法院判决汪小姐的嫁妆家庭轿车是其个人的婚前财产,属于汪小姐所有。

而对于吕先生给付的10万元彩礼,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况有三种: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但本案吕先生与汪小姐已经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并且曾经共同生活过,此外,由于吕先生无法举证因为给付该10万元彩礼而导致自己生活困难,所以法院最终并未支持吕先生要求返还10万元彩礼的诉求。

根据案例,今天郭妈给大家的建议是:法律规定了前述三种女方须返还彩礼的情况。其中,对于证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一条,实践中往往很难举证,除证明生活困难的事实外,还要证明该种困难与给付彩礼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嫁妆则是指女方在结婚时带到夫家的结婚用品,如汽车、家具等,法律上将此种陪送物品的行为认定为赠与。

若嫁妆的赠与发生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而女方家属又未明确表示嫁妆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则视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另一种情况是赠与发生在登记结婚后,若女方家属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应该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则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