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难收回,做完坏账,汇算时怎么处理?

昨天有个小伙伴私聊小编说了一下他最近遇到的苦恼:19 年有笔4万元左右货款收不回来了。对方就是不给。他也没注销。协调几次无果。

因还有十几万的货款没给,就以此要求: 想要这笔上笔就不给了。我们将4万元做了坏帐。请问汇算时如果处理?

小编听完后还是比较生气的,真是林子大了之啥鸟都有,不过我们还是要冷静做账,下面是小编给他的回答,大家也可以看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资产损失的相关证据材料,是不能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虽然气愤,但是法规就是这样子哟,大家都了解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