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韦志明酒后因家庭琐事与父亲韦某某发生争吵,一气之下竟挥刀相向,将父亲砍成重伤。2020年4月16日,这起由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故意伤害案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韦志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庭审现场
2019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韦志明与其父亲韦某某以及其堂哥韦某龙在家中吃饭喝酒时,与其父亲韦某某就接送孩子上学问题发生争吵,韦志明走进厨房拿出一把杀猪刀,使用杀猪刀捅了其父亲的左腹部一刀,致使其倒地。在场的韦某龙见状后,拨打120以及110电话,后120医务人员将韦某某送往医院治疗,公安人员也到场将在现场等候的韦志明传唤到案。
经鉴定,被害人韦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韦某某及其家属对被告人韦志明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韦志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志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韦志明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韦志明提起公诉,并向县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韦志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上林县人民法院采纳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普法】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理解,理性沟通,妥善解决家庭矛盾,家和万事兴。
喝酒误事,切勿贪杯。一旦犯法,不管哪一方都是输家。
期数:【2020年】第57期,总第507期
图片来源上林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