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之路,任重道远:买了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必须赔?真的假的?

曾经刚入行,我也觉得不可抗辩的意思是,客户有没有告诉保险公司身体状况无所谓,只要两年内不出问题,有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总会管的。

我在朋友圈散布此类消息的时候,被一位同业大神评论道:

民众对保险的成见日益加深,有你的一份功劳;我们的科普之路越来越艰难,有你的一份功劳;日后贵公司大厦将倾,定然有你的一份功劳!



我特地去翻了保险法,里面关于不可抗辩的说明是这样: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09年新版保险法第十六条加入了该项目。目的呢,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因为一些小瑕疵拒绝理赔的情况发生。

但是,被理解成过了两年一定会赔,就有点……大逆不道了。

首先,保险法第十六条还有两项规定: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翻译一下这三条规定:

不得解除合同和必须理赔是两回事,根本不沾边。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拒赔而且不退钱。不是故意不告知,不理赔,但是会退钱。

什么?是不是感觉世界观有点崩塌?没关系,我再仔细给你分析一下。

一、不可抗辩权,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同时满足一下五个条件才可以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不如实告知内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在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不知道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事项;保险公司在知道能解除保险合同之日起的三十天之内;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

除了第五条是刚性的,剩下的四条解释的余地都比较大。那么,我们再来看第二点。

二、解除不接触合同,和理赔,真的没关系。适用了不可抗辩条款,能不能拿到理赔,还要看实际情况:

如果您购买了前文所讲的重疾险。重疾险的理赔需要
首次罹患重大疾病才可以,如果有既往病史,即使满足条件,也会拒赔的。如果您购买的事终身寿险或者定期寿险,原则上说一个人不可以死两次,所以说这个要看保险公司的核赔情况理赔。如果您购买的事医疗险。额……医疗险都是一年定期,都到不了两年,所以没有不可抗辩这一说……

所以,不可抗辩权是我们在投保时的重要武器,但是,切记不要拿着鸡毛当令箭,只要满两年就可以理赔的情况,是不会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