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能申请赔偿吗?

基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导致劳动者在退休时少领部分养老金。那么,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养老金损失,劳动者能申请赔偿吗?


基本案情

1988年6月至2011年8月31日李某在医院工作,先后担任出纳、售货员、电梯看守员。医院未为李某缴纳1988年6月至1992年9月期间的社保保险。2012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仲字(2012)第1400号调解书,确认李某与医院在1988年6月至2011年8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医院应为李某缴纳1988年6月至1992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李某于2019年1月办理退休手续,医院一直未缴1988年6月至1992年9月这4年4个月的社保,致使李某视同缴费年限为0,现已无法补缴,退休金相应减少,给李某造成经济损失。后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之诉讼请求涉及社会保险征收与缴纳,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且涉及工龄认定亦属于因退休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于李某要求医院支付1988年6月至1992年9月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损失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李某以医院未为其缴纳1988年6月至1992年9月期间社会保险为由,要求医院赔偿损失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李某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存在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其诉讼请求属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后因用人单位欠缴保险费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前述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社会保险争议的范畴,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并据此驳回李某的起诉并无不当。


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亦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人民司法·案例》在2017年第29期曾登载一篇案例——《龚金荣诉淅川县第二小学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讨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问题。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应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三是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损失。


“三个前提条件”也是当前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主流指导原则。对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养老金的损失,若是劳动者已经退休,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法院会认为不存在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而不满足“三个前提条件”,因此认定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反映的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影响的是劳动者退休之后养老金的领取数额,而非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救济途径


除了符合“三个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应受理的案件之外,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寻求行政救济,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劳动者举报反馈的问题,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怠于行使或者不行使征缴职责,劳动者可以对其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小结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即符合“三个前提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其他情形,若单纯只是要养老金的损失,法院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走行政程序,寻求法律救济。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用人单位亦应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免陷入被动局面。


本文作者:劳动法宝编辑组

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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