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醫療期滿,能續請病假嗎?

案 例

一家網絡遊戲公司的員工金某去年6月份罹患抑鬱症。從那時起,該員工就連續向公司提交病假診斷證明。最近,

金某的醫療期屆滿,但是病情並未好轉,且表示要繼續申請病休。

該公司想知道,該員工還可以繼續休病假嗎?

解 答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接受治療,可以依據醫療衛生機構開具的證明材料向用人單位申請病休,俗稱“病假”。

病假是法律為保護勞動者正當休息權利的一種特別安排。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益,法律還規定了關於醫療期內勞動保護的相關情形。在與本人工齡對應的醫療期內,勞動者休病假可以獲得相應的病假工資和相關社保待遇,用人單位不能因其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本案中,金某患病後長期休假,其休假時間已超過醫療期,換言之,法律對於該患病員工的勞動保護已經結束,企業可以根據員工的病情與身體狀況適時調整崗位或工作強度。

若金某不能從事其原崗位的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崗位,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公司也可以不解除勞動合同,允許他繼續休病假,但就要繼續支付病假工資、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編者注:用人單位在這種情況下,應當通知勞動者上班,並提供另行安排的適當的崗位,如果勞動者不能來上班,或者兩個崗位都不能從事工作,則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有的地方甚至認為如果勞動者在醫療期滿繼續請全休病假,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從法律風險控制的角度,還是建議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上班。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作者 | 朱國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