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對判刑還剩一年的,要不要從看守所轉到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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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則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如果剩餘刑期超過三個月,則由監獄執行。所以,餘刑在一年,需由看守所轉監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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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看守所在犯人結案後,剩餘刑期在3個月以上的,會安排去監獄服刑。而在3個月以下的犯人,會留所服刑至刑滿釋放。

因此,你剩餘刑期還剩一年,肯定會被送去監獄服刑的。

甚至有的地區,剩餘刑期在1個月以上也會送去監獄,主要看各地方政策,但一般是3個月以上。

當然,如果你有正當理由,可以向看守所申請留所服刑,這就看你這邊操作了,這裡不多說。

但我還是建議去監獄服刑,因為全國大多看守所的待遇很差,犯罪率高的時候,在押人員連想平躺著睡覺都不可能,去了監獄最起碼有張自己的床睡覺。

其次,看守所的生活條件比監獄要差太多了。而且監獄最起碼大,有一些娛樂活動,而看守所每天就呆在那屁大點的地方,每天任務要麼幹活要麼坐著。

因此,1年說長不長,說短也不怎麼短,去監獄服刑是最好的。

當然,現在疫情期間,主要看各地方的政策,畢竟突發事件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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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講,剩餘刑期三個月以下的,會在看守所服完餘刑釋放,超過三個月的,會發往監獄服刑。

特殊情況下,一年以下的服刑人員也可以有看守所留下服刑,多數是一些對於看守所管理有意義的人員,例如一些過失犯,可以留下作為看守所的骨幹人員、值班人員使用。這種情況也是有的。如果當事人表現較好,自己願意留在看守所,可以提前和看守所管理人員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