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资金、虚构业务,利宝重庆分公司被罚

二三里资讯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近日利宝重庆分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套取资金、虚构中介业务套取佣金被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对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宝重庆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利宝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套取资金

2019年1月至4月,利宝重庆分公司经代业务部分5次向某广告公司支付印刷费用,合计18.49万元;向某餐饮公司支付纸巾盒宣传品费用3万元。上述共计21.49万元资金实际用于向某保险代理公司支付激励费。其中17.49万元虚列费用发生在2019年3月1日以后。

利宝重庆分公司总经理谭春艳应承担管理责任,业务部经理李方承担直接责任;

二、虚构中介业务套取佣金

2019年2月至4月,利宝重庆分公司个人代理业务部业务员将113笔个人直销业务虚挂为个人代理业务,保费合计26.91万元,共套取佣金5.26万元。其中有92笔虚挂业务发生在2019年3月1日以后,对应保费合计23.50万元,套取佣金4.62万元。

销售管理部经理尹渝春承担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报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重庆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一,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利宝重庆分公司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谭春艳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李方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行为二,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利宝重庆分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尹渝春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LI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