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一投资公司套取银行600万贷款高利转贷他人,股东被判拘役

南都讯 记者罗忠明 日前,南都记者获悉,江门市民盈投资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尹某因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犯高利转贷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江门市民盈投资有限公司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合计61.2万元,判处尹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江门市民盈投资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共计30. 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是被告单位高利转贷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单位江门市民盈投资有限公司及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尹某辩称其只是听从另一股东吩咐负责跑腿,参与了一小部分环节,所得收益均归公司,其个人没有好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是被告单位江门市民盈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负责公司对外质押贷款业务。2013年10月,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某家具厂负责人林某找被告人尹某向被告单位借款,被告人尹某代表被告单位与其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提供给中信银行江门分行,与其他贷款业务一并申请贷款,取得贷款后即将其中600万元高利转贷给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某家具厂、非法获利30. 6万元。

另查,2019年3月8日,被告人尹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之后如实交代本案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江门市民盈投资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 30. 6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尹某是被告单位高利转贷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单位江门市民盈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尹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高利转贷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平台: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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