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能让税务专家"栽跟头"纳税筹划案例!

有些税务专家或理财专家,同时都能对书上的筹划案例背得很熟,证明自己掌握了纳税筹划原理,于是就进行大胆地"筹划"。

但是,他们往往忽视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相关业务流程,从而使两方面的知识成为纸老虎,无法结合起来。

隐匿收入,构成偷税

2010年11月18日。主管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隐瞒收入行为,造成少缴营业税132万元。

认定其属于偷税行为,除要求该公司补缴132万元营业税和滞纳金外,决定对其处以少缴132万元营业税一倍的罚款;但对该公司少预缴90万元企业所得税和24万元土地增值税的行为,由于是预缴税款,只补税和加收滞纳金,不予处罚。

税务筹划:与关联Y公司合作建房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开发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后决定为某金融机构开发建造一个3000万元的办公大楼。经过预算该房地产公司合计应缴纳税款246万元,但该公司的财务总监为了延迟缴纳246万元的税收。


协议规定:该公司与Y公司双方合作开发金融机构的办公大楼项目,由该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Y公司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项目实现的利润。


双方按规定比例分成。同时。Y公司又与金融机构签订了委托建房协议。协议规定,金融机构委托Y公司在该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土地上建造办公大楼。金融机构直接将工程项目预付款项支付给Y公司。

不与该房地产公司发生资金往来。待工程完工结算验收合格后,金融机构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据此办理相关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

2400万收入未记账,也未申报纳税

2010年初,三方已经按此签订相关协议,至2010年10月,Y公司共收到金融机构支付的项目预付款2400万元大部分已经由Y公司直接支付给工程施工单位,余款也暂作为往来款处理。该公司认为自己未分得任何收入。

也没有在会计账簿上记栽反映任何收支情况:Y公司认为自己属于代收代付款项行为也尚未获得实际结算收入,只是在账簿上反映了资金的往来情况,双方均未就2400万元预收款申报缴纳税款。

从税收的角度看,上述筹划就不属于合作建房,对于该公司的财务总监来说他的失败就在于其对企业经营的业务操作不熟悉,对相关业务变化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确认不准就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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