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3002 證券簡稱:壺化股份 公告編號:2020-012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期間不存在增加、否決或變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投票表決和網絡投票表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集人:壺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
2.會議主持人:公司董事長秦躍中先生;
3.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20年11月06日(星期五)下午14:30;
4.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壺關縣城北壺化集團行政辦公樓三樓大會議室;
5.網絡投票時間:
(1)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11月06日的交易時間,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開始時間為2020年11月06日上午9:15,結束時間為2020年11月06日下午3:00。
6.召開方式:現場會議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7.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於2020年10月22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刊登了《關於召開2020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會議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合法合規。
二、會議出席情況
1.出席會議的總體情況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的有表決權股東和委託代理人共41人,代表股份139,940,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69.9703%。其中:
(1)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有表決權股東和委託代理人共40人,代表股份139,94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69.9700%。
(2)通過網絡投票系統投票的股東共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0.0003%。
2.中小投資者出席會議的情況
中小投資者(指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共計25人,代表股份4,968,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2.4843%。其中:
(1)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24人,代表股份4,968,0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 2.4840%。
(2)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 0.0003%。
3.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監事3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會秘書出席會議;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見證律師列席了本次會議,對大會進行見證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三、議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記名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審議通過了如下議案:
(一)審議通過《關於變更公司註冊資本、公司類型、修定〈公司章程〉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39,940,500股,佔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 反對 0股,佔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
同意4,968,5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 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本議案已經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即經本次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審議通過。
表決結果:通過。
(二)審議通過《關於修改公司相關制度的議案》
議案2.01、《關於修改募集資金管理制度議案》
同意4,968,5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表決結果:通過。
議案2.02、《關於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39,940,000股,佔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6%; 反對0股,佔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0%;棄權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
同意4,968,0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899%;反對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棄權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101%。
表決結果:通過。
(三)審議通過《關於使用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
(四)審議通過《關於使用自有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李大鵬、何敏
3、結論性意見:本所律師認為,貴公司2020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現場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的資格以及表決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國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作出的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五、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並加蓋公章的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2、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國楓律股字[2020]A0552號《關於山西壺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山西壺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