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報告正文

證券代碼:000848 證券簡稱:承德露露 公告編號:2020-019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審議本次季報的董事會會議。

公司負責人梁啟朝、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丁興賢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張志成聲明:保證季度報告中財務報表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節 公司基本情況

一、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公司是否需追溯調整或重述以前年度會計數據

□ 是 √ 否

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和金額

√ 適用 □ 不適用

單位:元

對公司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定義界定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以及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中列舉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界定為經常性損益的項目,應說明原因

□ 適用 √ 不適用

公司報告期不存在將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定義、列舉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界定為經常性損益的項目的情形。

二、報告期末股東總數及前十名股東持股情況表

1、普通股股東總數和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數量及前10名股東持股情況表

單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東、前10名無限售條件普通股股東在報告期內是否進行約定購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東、前10名無限售條件普通股股東在報告期內未進行約定購回交易。

2、公司優先股股東總數及前10名優先股股東持股情況表

□ 適用 √ 不適用

第三節 重要事項

一、報告期主要財務數據、財務指標發生變動的情況及原因

√ 適用 □ 不適用

(1)資產負債表項目大幅變動情況及原因說明

單位:元

(2)利潤表項目大幅變動情況及原因說明

單位:元

(3)現金流量表項目大幅變動情況及原因說明

單位:元

二、重要事項進展情況及其影響和解決方案的分析說明

√ 適用 □ 不適用

1、2020年4月1日,公司訴王寶林、王秋敏等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案,於2020年4月2日收到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書》([2020]冀08民初25號),已被受理。

王寶林、王秋敏等二被告利用擔任原告公司核心管理人員的職務便利,以原告公司的名義,秘密與關聯企業露露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後更名為霖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汕頭市高新區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及香港飛達企業公司簽訂《備忘錄》、《補充備忘錄》等關聯交易合同,直接損害原告及其廣大投資人的利益。本案公司訴求如下:(1)確認二被告以公司名義秘密簽訂關聯交易合同、處置公司股權、處置知識產權、分割市場、限制公司產品生產和銷售渠道的行為,構成公司董事實施的損害公司利益的關聯交易;(2)判令二被告共同連帶賠償關聯交易給原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0,832.03萬元(商標侵權損失截止日為2019年12月31日,2020年後的商標侵權損失另行計算);(3)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由於本訴訟尚未開庭審理,對公司本期利潤和後期利潤的影響尚不能確定,公司目前的生產運營正常。

2、2019年3月22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東萬向三農集團有限公司的通知,獲悉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萬向三農集團有限公司起訴霖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汕頭高新區露露南方有限公司、香港飛達企業公司、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於2019年3月20日出具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2019)冀民初28號]。

原告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備忘錄》、《補充備忘錄》是基於王寶林、王秋敏、楊小燕、林維義的惡意共謀,秘密簽訂和偽造的合同文件。協議各方及其代表人,利用王寶林和王秋敏的職務便利,惡意操縱露露集團公司與露露股份公司,通過《備忘錄》、《補充備忘錄》建立對汕頭露露公司和香港飛達公司的非法利益輸送及其保護機制。原告為維護露露股份公司核心知識產權的完整性、產品市場的統一性,為使露露股份公司運營符合上市公司的法定規範,決定提起本案訴訟。該案原告訴訟請求如下:1、確認《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無法律效力;2、判決霖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汕頭高新區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13,504.18萬元;3、判決第三人香港飛達企業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判決本案賠償金歸屬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5、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在訴訟受理期間,汕頭露露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2019年5月23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的民事裁定書(2019)冀民初28-1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裁定如下:駁回被告二汕頭高新區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隨後,被告汕頭露露公司上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月,公司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轄終404號,裁定如下:一、撤銷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冀民初28-1號裁定;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應將本案移送至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由於本案尚未開庭審理,對公司本期利潤和後期利潤的影響尚不能確定,公司目前的生產運營正常。

股份回購的實施進展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採用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回購股份的實施進展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三、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公司等承諾相關方在報告期內超期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

□ 適用 √ 不適用

公司報告期不存在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公司等承諾相關方在報告期內超期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

四、證券投資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公司報告期不存在證券投資。

五、委託理財

□ 適用 √ 不適用

公司報告期不存在委託理財。

六、衍生品投資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公司報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資。

七、報告期內接待調研、溝通、採訪等活動登記表

√ 適用 □ 不適用

八、違規對外擔保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公司報告期無違規對外擔保情況。

九、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對上市公司的非經營性佔用資金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公司報告期不存在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對上市公司的非經營性佔用資金。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梁啟朝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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