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夥人問我要工資—給,還是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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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有客戶諮詢這樣的問題:現在我想邀請一位朋友一起創業,讓他當股東,該不該給他發工資?如果這個朋友既要工資,又要股份,合理嗎?

有一種情況是,股東只是投資,而不在公司上班,偶爾會來參與討論一部分公司的事務,我們定義這部分人為投資合夥人。這種類型的合夥人可以拿股份,但不拿工資。如參與重大會議,耗費時間較多時,可以考慮給一部分補助。

另一種情況是在公司全職上班的股東,對公司又投資又出力的,這種情況下的股東是否應該既給股份又給工資呢?這就引出了身份的概念,可以說身份在社會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是評判一個人做事的重要標準,也是一個人做事心態的出發點。比如親媽照看孩子和保姆照看孩子,哪個更讓人放心呢?顯然親媽更讓人放心。這主要是因為親媽和保姆身份不同,對孩子的感情也不同,因此也決定了她們對待孩子的方式不同。

同理,股東和僱員兩種身份的不同,也決定了他們做事態度的不同。股東多以主人翁態度做事,僱員則是被動從屬者居多。如何判斷這個創業者的身份是僱員還是股東呢?

首先,看公司給他的是股份還是期權,如果是期權或者是小於2%的股份,他有可能認為自己是僱員,處於從屬地位,因此做事幹活可能就不會那麼上心。

其次,從心態來判斷。看他對工資的渴望度,如果對工資渴望度高就是僱員,相反是合夥人。在企業初創階段,合夥人大多會主動承擔經濟上的風險,也就是說,不拿工資獎金或者少拿是完全正常的。我們主張對全職合夥人的工資採取記賬方式,在公司有現金收入後,應該儘快恢復正常的工資水平或兌付應付的工資,以顯示公平。如果不拿工資,只拿年底分紅,諸多案例都證明了這是不可取的。如果是僱員,公司可考慮開出比在大公司還要高的工資,因為僱員承擔了較大的風險——因初創公司倒閉概率高,會導致失業及失業期無資金來源而造成生活窘迫的困境,還包括創業公司工作失敗後對於僱員個人的職業生涯聲譽的影響。如果是僱員,國內的創業公司還要考慮到股權授予通常沒有合法的保護,因此大部分僱員通常會要求替換或者增加更直接的現金補償,這就是工資用來彌補這方面的風險的主要原因。如此看來,僱員要求較高的工資也是合理的,大股東不要因為創業者有了股份,就不給他發工資,更不能因為他要了工資,就否定這個人不適合當合夥人。事物具有多面性,多站在對方角度考慮,有很多問題就會迎刃而解。

對於創業公司來說,如果混淆僱員與合夥人的身份,在合作中就會造成誤會,進而互相指責、埋怨,最終一步步分裂合夥關係,造成不愉快且無法彌補的結果。故在合作之初,合夥人就應該確定好各自的身份,設定每種身份應該承擔的責任和得到的報酬。

股東不代表不拿工資,拿了工資也不代表不是股東。在合夥中,更重要的是關於合夥人崗位、職責的劃分;貢獻大小的評定、考核;合夥人晉升淘汰制度等,讓貢獻大的合夥人拿得更多,讓貢獻少的合夥人拿得更少,甚至淘汰出局,這才是比拿不拿工資更重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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