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秦跃中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06日(星期五)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壶关县城北壶化集团行政办公楼三楼大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0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0年11月0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11月06日下午3: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41人,代表股份139,940,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9.9703%。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40人,代表股份139,94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9.970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3%。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5人,代表股份4,968,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84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4,96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84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3%。

3.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定〈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9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96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2.01、《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

同意4,96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2、《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9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9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大鹏、何敏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国枫律股字[2020]A0552号《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