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四)

61、强迫交易罪(刑法226条)【3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

62、强迫劳动罪(刑法244条)【38】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立案追诉。

63、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337条)【38】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4、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339条)【27】

(一)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有污染环境罪立案追诉标准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属“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有上述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十三项情形之一的,属“后果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

65、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环境)(刑法286条)【27】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2.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3.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66、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刑法375条第二款)【3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立案追诉。

67、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刑法375条第三款)【3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的;

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立案追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1.数量达到上述第1、3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累计1年以上的;3.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


68、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刑法381条)【3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4.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9、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重大责任事故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危险物品肇事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132条、134条1款、135条、135条之1、136条、139条)【18】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刑期三年至七年: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70、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134条第二款)【18】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恶劣”,刑期五年以上: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7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137条)【18】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刑期五年至十年: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7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138条)【18】

(一)有下列情形的,属“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刑期三年至七年: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139条之1)【18】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4、非法行医罪(刑法336条1款)【13】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刑期三年至十年: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75、走私文物罪(刑法151条第二款)【17】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属“情节较轻”,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文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情节较轻”。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的文物价值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的文物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

76、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324条1款)【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十年: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4.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7、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324条第二款)【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2.多次损毁或者毁损多处名胜古迹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8、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324条第三款)【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后果”,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79、倒卖文物罪(刑法326条)【17】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倒卖三级文物的;

2.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2.倒卖三级文物5件以上的;

3.交易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80、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刑法419条)【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后果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