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位“周某人”?看看他的偷盗经历,惊呆了...

“工作是不可能工作的,这一辈子都不可能打工” “我偷电瓶车养你啊” “进了里面个个都是人才,说话也好听”

大家应该对这几句话特别的熟悉,这位周某,不是在去监狱的路上,就是在监狱里!

小编带着好奇的心态,翻了翻他的偷盗经历,惊呆了!!!但万万没想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也受理了这样一件盗窃案。

犯罪记录

2006年被告人宋某某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

2008年被告人宋某某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

2010年被告人宋某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8年6月被告人宋某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19年6月又因涉嫌盗窃罪被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他带着一把弹弓、几个弹珠,盗取了多辆汽车内的钱财,贵手机、破手机、人民币统统带走,香烟,香薰机,纪念币一件不落,50元都不放过!不仅如此,他盗走的还有被盗人破碎的心!最终,警方通过对比指纹和DNA样本,成功将宋某某抓获!

经审查,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车内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犯罪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对宋某某以涉嫌盗窃罪依法提起诉讼。

最终,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说法

广大市民要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停车后务必上锁,避免“锁而不实”的情况发生。车内避免存放钱包、手机等贵重物品,切勿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特别提示:电瓶车也要锁好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