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原因细思极恐,远超你的想象

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已经过去好了好几天,各个媒体都从各个角度对这起事件进行了解读,有说不守规矩的乘客的,有说司机处理不当的,有说车上乘客冷漠的,但是我要说的是,法律未及之处,只有把事情闹大,看似偶然的事件背后则有着深刻的客观原因。

我们来看看当时的视频:

我们仔细观察,会发现,司机收到攻击之后,右手反击之后回到方向盘,则是向左主动猛打方向盘,而且是把持住不动,明显不是误操作的,而是有意为之。如果是误操作,一般都会立即纠正,但是,司机没有。

视频公布之后,网上有流传这样的说法“打方向盘是为了撞小车,造成事故,然后叫警方追究乘客责任,别问我怎么知道的,因为我就是这么给公车司机培训的”。

而根据其他来源的信息也是印证了这么一个说法,从万州一个司机群里交流的信息,我们发现:​

里面明白的说了,说白了22路公交几次和乘客发生纠纷,都是采取猛打方向盘,撞路边的车、物,让乘客承担更大责任,只不过司机这次没想到会撞了停不下来。这应该跟他们公司对驾驶员的行车教育有关,这种教育要不得。

另外查询万州的刑事诉讼文书,发现,万州这方面的事情还真不少。根据万州检刑诉【2016】1114号起诉书,2016年8月29日,潘某驾驶的渝F132**公交车;【2018】218号起诉书,2018年2月6日,寿某驾驶的渝F35899公交车;【2015】344号起诉书,2015年2月14日,刘某驾驶的渝F13973公交车,都发生过因为乘客干扰驾驶的撞击事故。

对于司机猛打方向的行为,还需有关部门,根据各种技术信息,作出更详细的调查与结论。不过,根据这些相关信息,似乎的确可以得到这样的判断:司机想制造车祸,以让乘客承担更大责任,他的本意可能只是撞击护栏,结果想不到车速过快,直接冲断护栏,坠入江中。

某种程度上,通报印证了这个疑点。

在公报中,前面对事实性的描述是这样的:“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描述中,司机“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并没有直接的原因。似乎通报也认定这是一个司机主动的行为。

事情分析到这里,已经非常明了,这似乎是公交行业的一个潜规则,面对乘客干扰司机驾驶的危险行为,现行法律根本没有任何有力的处理措施,唯有把事情闹大,才能让干扰司机的乘客得到应有的惩罚,所以我们要跳出单独的跳出这一件事情,得出结论,凡是法律未及之处,唯有把事情闹大,肇事者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这一事实,我想对法律工作者和每一个有国家社会情怀的人都有着极大的意义,任何偶然发生的事件背后是否有着,我们法律制度未曾触及的地方,这是否对于我们的立法和社会的治理指明了一条道路。

这样的事情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非常多,而居庙堂之高者则未必能体察,这里我想起了一则笑话,一个骗子骗一个一个人2900元,被骗者去报案,警察说诈骗要满3000元才能立案,没办法被骗者,只有再向骗子的账户打10元,以达到立案的标准,谁知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骗子竟然立即把这10元给打回来了。

回到本题,可喜的是国家相关部分已经意识到了相关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近日举办的“案例大讲堂”上,法律界人士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刑法中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明确对公交车司机实施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据新华社消息,本次“案例大讲堂”的主题,是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如何预防、规制以及立法完善等。与会人员围绕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等多起各地公交车上相关案件开展研讨,其中多起已审结案件中的乘客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获刑。

相信如此,我们国家的法制将越来越完善,社会也会越来越美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