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到位后‖乡镇政府在土地管理中有那些新的职责和权力

  长期以来,乡镇政府在土地管理中有责无权。在本轮机构改革中,乡镇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原则就是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使基层有人有物有权,保证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随着各地乡镇机构改革的逐步到位和相关法律政策的调整,基层土地管理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乡镇政府在土地管理中将拥有一定权力,实现责权对应。

  在乡镇设立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党中央、国务院两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县直部门设在乡镇和街道的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过去各地实行重直管理和派驻体制的基层国土资源所,并不属于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因此,继续在乡镇设立基层自然资源所,显然不符合中央改革要求。目前一些地方已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河北省印发的《关于深化乡镇和街道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除税务等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机构外,县级工作部门设在乡镇和街道的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为此河北提出在乡镇整合村镇规划、环境保护等职责,组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原国土资源所将退出历史舞台。

  乡镇拥有宅基地审批权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权。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原《土地管理法》只赋予乡镇政府审核权,审批权在县级政府。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权下放乡镇政府,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农地转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019年,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对审批权下放后如何具体履行宅基地审批做出具体规定。对设施农业用地,原来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签订用地协议、督促土地复垦等,备案由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作出新的规定,提出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乡镇统一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等综合执法工作。按照中央机构改革要求,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也就是说,乡镇原则上只能有一支队伍管执法。目前河北已明确,除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市场监管所依法依规分别单独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其他监管执法原则上整合到基层综合执法队伍,由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分别按授权委托监管执法。另外,《城乡规划法》赋予了乡镇政府强制拆除权,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此外,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方面,乡镇政府承担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任务;在用地方面,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乡镇政府主要履行审核和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职责。当然,机构改革后,乡镇政府在协助配合自然资源调查、确权以及在规划管理、土地征收、地灾防治、信访调处等方面,也要承担相应职责,需进一步明确和厘情具体职责和任务,做好与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许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