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兄弟明算賬,創始協議來幫忙,協議簽得好合夥做的牢



做法人代表有什麼風險

  開公司已經成為當今社會的新時尚,更是大學生創業的首選。如果被親朋好友邀請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隻是掛名的,又是否妥當呢,這公司法人在成立後有哪些法律風險呢?今天,找法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做法人代表有什麼風險?

  即使掛名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之間有類似"公司實際由實際控制人經營和管理,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的約定,該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對外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法定代表人的責任範圍由法律明確,雙方私下的約定對外並不能對抗法律的明確規定。

1、民事責任風險

  一般情況下,公司以其自身的財產為限對外承擔還款責任,但如果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掛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掛名法定代表人無論是否知情,若為公司對外借款或其它經營行為出具擔保文件,仍需承擔 法律責任;實際控制人失蹤或無法找到公司民事責任的承擔人,掛名法定代表人也將面臨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風險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指的是企業、公司)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個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3、刑事責任風險

  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實施經濟犯罪行為,比如詐騙銀行貸款、詐騙保險金、非法集資等情況,掛名法定代表人雖然未直接參與以上行為,但如果掛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以上犯罪行為,卻不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則掛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定代表人可能觸犯到的罪名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等。

4、自創公司受限風險

  若掛名公司不能完美善後,日後自創公司將面臨諸多限制。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4條 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但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

5、被採取強制措施及限制消費的的風險

  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時,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採取相應強制措施,如罰款、拘留。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上述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即使掛名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之間有類似"公司實際由實際控制人經營和管理,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的約定,該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對外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法定代表人的責任範圍由法律明確,雙方私下的約定對外並不能對抗法律的明確規定


創始人合夥協議

本協議於 年 月 日由下列各發起方在簽署:

甲方:

乙方:

丙方:

(注:發起人為個人的,應寫明姓名、年齡、籍貫、民族、住址、聯繫方式;發起人為法人的,應寫明單位全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住所地、聯繫方式)

第一章 公司宗旨與經營範圍

1.1 公司名稱為:“有限公司”。

1.2 公司住所為:。

1.3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1.4 公司的經營宗旨為:。

1.5 本公司的經營範圍為:。

第二章 註冊資本

2.1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元整,各發起人全部以現金出資,其中:

甲方: ,出資額為: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乙方: ,出資額為: 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

丙方: ,出資額為: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第三章 發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3.1 創始人的權利

3.1.1 申請設立公司隨時瞭解本公司的設立工作進

3.1.2 簽署本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文件。

3.1.3 審核設立過程中籌備費用的支出。


3.1.4 推舉本公司的執行董事候選人名單,各方提出的執行董事候選人經本公司股東會按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審議通過後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本公司總經理由執行董事提名,股東會聘任,任期三年,可連聘連任。

3.1.5 提出本公司的監事候選人名單,經本公司股東會按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審議通過後選舉產生,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本公司設監事一人。

3.1.6 本公司成立後,足額繳付出資的發起人有權要求公司向股東及時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3.1.7 在本公司成立後,按照國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3.2創始人的義務

3.2.1 按照法律規定和本協議的約定,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將認購本公司股份的資金及時、足額地劃入為設立公司所指定的銀行賬戶。

3.2.2 及時提供本公司申請設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3.2.3 在本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創始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受到損害的,對本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3.2.4 創始人未能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時繳納出資的,除向本公司補足其應繳付的出資外,還應對其未及時出資行為給其他發起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籌備、設立與費用承擔

4.1 在本公司設立成功後,同意將為設立公司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列入本公司的開辦費用,由成立後的公司承擔。

4.2 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時,同意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支出按各發起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攤。

4.3 公司的籌備工作由全體發起人共同進行,在籌備期間各出資人應根據情況合理分工,以保證籌備工作的順利進行。

4.4 籌備期間籌備人員不計報酬。

4.5 各發起人預先交付 元作為開辦費用,待公司正式成立後由公司返還。

開辦費用自本協議書籤字後交付,由 統一管理使用。

4.6 籌備期間的籌備工作安排由統一調度,各發起人應積極予以配合。

第五章 發起人各方的聲明和保證

本發起人協議的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5.1 發起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5.2 發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發起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5.3 發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六章本協議的解除

只有當發生下列情形時,本協議方可解除:

6.1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6.1.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自然情況,不包括政策法規環境的變化、社會動暴亂的發生、罷工等社會情況。

6.1.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發生後的三天內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並各自負擔此前有關本協議項下的支出。6.2 各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並已就協議解除後的善後事宜作出妥當安排。


第七章 爭議的解決

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起人各方如發生爭議,應儘可能通過協商途徑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第八章 協議的生效

8.1 本協議一式六份,自發起人各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8.2 如無相反證明,本協議首部列明的日期即為本協議簽署的日期。

第九章 其他

9.1 本公司的具體管理體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規定。

9.2 未盡事宜,發起人各方應遵守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以積極地推進本公司的設立工作。

創始人(簽字或蓋章):30份股權協議+19道防火牆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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