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刑责年龄”调整,更要完善警示教育体系

江 声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的规定。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上述规定意味着最低刑责年龄拟下调至十二周岁。(10月23日新华社)

点赞最低“刑责年龄”调整,更要建立警示教育体系。最低“刑责年龄”拟下调至十二周岁,表达了立法层面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来说,是时候调整最低“刑责年龄”,尤其是借此重申危害生命的后果,不以年小而肆意妄为。

这几年,未成年人犯罪让人触目惊心,大连13岁男童强奸杀人,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一名13岁男童将堂妹杀害后抛尸……最低刑责年龄拟下调至十二周岁利于对这一类犯罪群体追责,但是要解决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加强此类犯罪的预防机制建设,依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进一步促进警示教育全方位落地生根。

当然,最低“刑责年龄”调整不能包治百病。十一岁多,和十二周岁究竟有多大区别?很难有人可以给出断言。在具体的孩童犯罪案件中,因为数月之差得以免除刑责的现象,也并不罕见。从立法层面来说,刑罚不应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唯一手段。对于未满十二周岁的孩童,如何帮助他们树立起敬畏生命的意识,正是警示教育体系关注的重点。现行的基础教育阶段,人们更多的关注孩子们在语数英等课程上,学到了多少知识,较少以案说法,播散警示教育的种子,亟待以最低“刑责年龄”调整为契机推动改变。

没有天生的恶童,更没有天生的罪犯。希望从这一次调整开始,更进一步促进人们关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教育,让警示教育为减少此类犯罪发挥更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