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觀看直播的“打賞”要的回嗎?

火箭、遊輪刷起來

網絡直播的迅速發展

越來越多的人

通過直播獲取收益

有人歡喜自然有人愁

近日,湖北襄陽

男子張某將女主播王某起訴至法院

要求退還打賞的13萬元

此事引發網友廣泛關注

相關話題衝上熱搜

該男子究竟能不能要回這筆錢?


事情是這樣的


該男子張某

通過某直播平臺

認識女主播王某

為助王某完成每月衝刺打榜任務

張某慷慨解囊

前後通過微信支付寶

以“1314”“520”名義

轉賬4萬多元

平臺直接支付8萬多元

一月累計轉出13萬元

冷靜下來的張某

後悔不已

索要無果後起訴王某


湖北襄陽樊城法院認為

雙方形成贈與關係

不支持返還


法官宋十軍解釋說:“對於通過微信、支付寶形式轉賬部分,有特定意義的“520”“1314”等方式贈與王某,應被認為是贈與行為,受法律保護。”


對於通過網絡直播打賞的8萬元,此打賞行為沒有對王某設定義務,是無償的,因此雙方形成了贈與法律關係。

最終法院駁回張某全部訴訟請求

張某不服一審判決

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成年人就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但用的是婚內夫妻共同財產

打賞主播

還能要的回嗎?


溫州一女子張女士離婚後發現,前夫吳先生在與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多次在某平臺充值購買具有財產屬性的“趣豆”,並在該平臺以“贈送禮物”方式打賞給主播林小姐。

張女士認為,吳先生充值到平臺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故找到吳先生要求取回上述欠款,並對該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吳先生承認自己在婚內通過平臺打賞主播林小姐4.5萬元,此外,私下轉賬給林小姐17萬元,對此,吳先生承諾將上述21.5萬元歸還前妻張女士,並願意配合張女士找到主播林小姐要回上述款項,同時還出具一紙承諾書,載明自己自願將21.5萬元全部歸還前期張女士。


然而,吳先生沒有歸還上述款項,主播林小姐也“失聯”了,張女士一紙訴狀將二人告上法庭。

法院認定:贈與行為損害妻子權益且有悖公序良俗


經法院審理查明,吳先生打賞的4.5萬元,實際上是由某平臺收取,主播林小姐並沒有收到這筆錢,應當由吳先生和該平臺交涉解決,張女士不能直接向主播林小姐主張上述款項的返還。


關於吳先生無償轉賬給林小姐的17萬元,林小姐接收了這筆款項,結合二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的事實,應當認定該行為構成贈與,但贈與款項數額較大,且非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未經張女士的同意,其贈與17萬元給林小姐及林小姐接受贈與的過錯行為損害了張女士的合法權益,有悖公序良俗,該贈與行為無效。


結合吳先生向張女士承諾自己會返還21.5萬元,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吳先生贈與林小姐財產的行為無效,吳先生和林小姐需共同返還給張女士17萬元及相應利息,與此同時,吳先生還需返還張女士4.5萬元及相應利息。

尚且不說成年人的打賞行為

現如今未成年人接觸到手機

網絡的機會多了

高額打賞主播事件

也頻發不止

家長如何維權?

打賞款項是否可以退還呢?

小邱出生於2010年。疫情期間,小邱根據其所在學校要求,用其祖父的手機完成線上學習。學習之餘,他在某平臺上註冊賬號,並通過微信支付等方式在平臺上給主播打賞,共支出32180元。小邱的父親得知後,要求該平臺退還全部打賞,但該平臺一直未予答覆。故而訴至法院。


經法院多番溝通協調,近日,當事雙方達成庭外和解,涉案平臺自願返還部分打賞款項,小邱父親也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承辦法官認為,這起案件對網絡服務平臺、家長以及未成年人都起到了警示作用。小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進行的鉅額打賞與其身份、年齡都是不相適應的,其打賞行為事後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認,亦非純獲利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該打賞行為是無效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設置相應的服務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在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監護人應承擔起監護、教育責任,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消費觀等。


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關乎每一個家庭,關心未成年人的成長、保障他們的權利是社會共同的責任。

未成年人網絡打賞可以退還


近年來,我國網絡支付技術和網絡娛樂服務業發展迅猛,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現象廣受關注,也出現了未成年人為網絡遊戲或網絡直播平臺支付較大金額用於充值、“打賞”而形成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對這些糾紛的法律解釋進行了明確。


未成年人“打賞”支出 法院應支持返還


《意見》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若支出款項與年齡、智力不相適應 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才能生效


據介紹,未成年人在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過程中,通過充值、“打賞”等方式支出的款項如果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則該付款行為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為,需要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才能發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認,則該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八歲以下兒童網遊支出一律退還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其參與網絡遊戲所花費的支出,一律應該退還。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當然結論,所以指導意見沒有專門規定。


此外,在支出款項的數額方面,規定沒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將應予返還的款項限定在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部分,這一點在具體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據孩子所參與的遊戲類型、成長環境、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