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知情权!南宁市38家市直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宁铁中院观摩一起涉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庭审

2019年8月21日上午,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示范性观摩庭,对原告李某红等13人诉被告柳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详情

原告李某红等13人诉称于2019年2月28日向被告柳州市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开被征用土地的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征地的批文等相关信息,并提供EMS快递单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上查询记录显示于2019年3月1日已妥投。

2019年4月12日,原告以被告柳州市人民政府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属于行政不作为为由,起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被告柳州市人民政府辩称未收到原告邮寄件,原告的邮件并未实际送达,故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在审判长的主持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围绕法庭调查的重点,就原告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及被告柳州市政府未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否合法等问题,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及辩论,整个庭审过程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宁铁中院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

该案由宁铁中院民二庭庭长易妙担任审判长

南宁市司法局组织38家市直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及法规科科长共42人到场观摩,其中38名为市直各部门负责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分管局领导。

南宁市市直38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共42人到场观摩庭审

南宁市司法局黄志斌副局长接受记者采访

普法时间

2007年4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是中国首部有关保护公众知情权的法规。

条例明确,四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乡(镇)人民政府还需重点公开的八类政府信息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老百姓可“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就是指,除了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根据下列四种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根据条例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如果发生公民合法知情权被侵犯的情形

应该怎么办?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自2018年5月1日跨区划集中管辖南宁市、柳州市部分行政案件以来,宁铁两级法院坚持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作为行政审判的主要目标,不断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完善行政审判协调机制,并积极通过定期组织行政机关参与庭审观摩活动等举措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主动出庭应诉意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为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起到重要作用。

作者邓蔚长

编辑 农懿楚 陈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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