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未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裁定

【林根军与钱根书、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初4号

原告:林根军。
被告:钱根书。
被告: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

原告林根军因与被告钱根书、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向原告林根军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单,告知其在收到通知单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林根军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根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丁晔


审判员 金瑞芳
审判员 睢晓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婧函

【判例解析】

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应在收到缴费通知单七日内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的,法院依法按照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