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 “阴阳合同”要不得!

建设工程 “阴阳合同”要不得!

案例故事回放

A建设公司中标后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并向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合同中标价为总价800万。后A、B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总价变为700万元包干。工程施工后,B公司未向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A公司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按照备案合同的总价800万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即200万元,B公司答辩称:双方已经变更了合同,按照补充协议书的总价700万元结算,只欠款100万元。法院经过调查,最后判令B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200万元。

案例故事问题引出

两公司所签订的两份阴阳合同,到底以哪份为准?

专家案例故事解读

两公司所签订的两份合同,俗称“阴阳合同”或者黑白合同:经过备案的为阳合同、白合同,补充协议为阴合同、黑合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阴合同、黑合同是违法的合同,不得作为结算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同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行政监管部门可以对两公司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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