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判决

一波三折的无罪判决:

1.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以有期徒刑一年;

2.原审法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3.再审法院改判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以有期徒刑三年;

4.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省高院提审后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6.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改判被告人无罪。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2000年1月至2001年1月,被告人以支付1.5%-2.5%不等月息的方法,向10人借款,共计332100元。因承包工程的工程款被部分拖欠、出借资金部分无法收回等原因,被告人仅支付部分借款人的款项,其余借款本息均未归还。



无罪理由:

从借款对象来看,第一,人数相对较少,仅为10人;第二,范围较小且相对特定。因此从借款对象看,不应认为被告人林金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其次,从行为方式看,被告人并未积极散布吸储方式来吸引他人把钱存放在其处,再次,从借款事由看,有251100元是被告人提出要求借款,除了向远房亲戚且多年前就互相借款的亲戚借款18400元未提及借款事由外,向其他人借款182700元时被告人均言明是承包工程、做生意或承包盐场需要。综上,由于被告人并未以散布吸储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而大部分款项是被告人以承包工程、经营生意等事由向范围相当局限且相对特定的对象借入,不应以吸收公众存款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