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制造“下落不明”的假象不僅使執行法院難以及時有效地向被執行人送達財產報告令及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耗費了時間、增加了人力物力,同時也延長了申請執行人實現期待權益的期限。健全查找被執行人行蹤的制度,有助於震懾被執行人,及時有效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利益,且增進社會公眾對法院執行工作的認知度和支持度。
不過,在當前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往往通過製造“下落不明”的假象來逃避執行。這主要表現在:一是部分被執行人在裁判文書生效後採取躲避,更換電話號碼、居住地址,出國、外出打工或關門歇業,從而使執行法院難以查尋到其行蹤。二是一些被執行人明目張膽地拒絕接收法院執行通知書,與法官玩起貓捉老鼠遊戲,居無定所、晝伏夜出,舉家搬遷、長期下落不明,尤其是在當前日益頻繁的人口流動的背景下,執行法院在缺乏健全完善的社會執行協助機制下,單兵作戰發現被執行人行蹤的工作量不斷增大。三是由於被執行人長期下落不明,執行法院難以通過實施強制措施如傳喚、拘傳、司法拘留、罰款等方式作用於被執行人,亦不能以財產申報內容調查核實被執行人財產的線索,致使被執行人一直處於逍遙法外的形態,既減損了法律權威,也加重了申請執行人維權的成本負擔。
筆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議:一是強化法律責任。強制執行程序中,拘留措施的主要目的在於對被執行人形成一定的震懾,迫使其自動償付債務,及時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因而,如將拘留期限延長至三個月,增加刑法處罰的適用力度,被執行人存在製造“下落不明”假象逃避執行情形的,執行法院可依法追究刑責。二是
文章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