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跑路”,債權人該怎麼辦?

還不起我還躲不起嗎?笑話……

一些債務人

眼見形勢不妙

就消失於茫茫人海

對於那些“跑路”的債務人

債權人該如何處理?


(一) 債務上設有保證人的,向保證人主張債權

在借貸關係成立時,有可能設有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對於一般保證,一般保證人雖有先訴抗辯權,但是,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因此,在此情況下,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清償責任。

對於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保證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二) 向法院提起訴訟

雖然債務人跑路,但是債權人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對被告下落不明,無法當面送達開庭通知的被告,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時間一到,不論被告是否看到該公告,都視為已經送達。

庭審中進行缺席審判,經法院對債權人提出的證據進行審查,然後作出判決。在判決生效後債權人無法獲得清償,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 申請宣告失蹤,向債務人財產代管人主張債權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失蹤,法院宣告債務人失蹤後,應同時設立破產管理人,債權人可向財產代管人主張債權。


(四)審查該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若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即使債務人跑路,依然由其配偶承擔責任。因此可以在債務人跑路時審查該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借貸糾紛司法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的一種。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價值在於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及於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六)利用撤銷權保障自己的權益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務人實行損害債權的行為,債權人對該行為可申請法院撤銷。

我國合同法第74條、75條明確確立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亦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若出現上述損害債權的情形,傷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找不到債務人和保證人的情況下,就可以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只要證據合理、合法,就可以要回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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