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都检察〡扫除恶势力!检察建议聚焦基层组织建设

在办理商某某恶势力团伙一案过程中,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性质进行了精准界定,确保恶势力案件“打准、打狠”,同时我院也意识到打掉浮在表面的恶势力只能是“治标”,破坏其赖以生存的腐败土壤才能“治本”,为此我院充分发挥职能,对案件背后存在的基层组织建设问题进行深究,确保恶势力案件“打深、打透”。


商某某恶势力团伙一案审判现场

我院扫黑办副主任李健宣读起诉书

办理首案

严厉震慑黑恶犯罪

商某某等十一人涉嫌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是我院办理的第一起涉恶案件。该案以被告人商某某为首的11人恶势力犯罪团伙,长期盘踞在礼泉县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已经形成相对固定的恶势力团伙。



2019年6月27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商某某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对该伙恶势力团伙成员的从重判决,严厉打击了恶势力犯罪,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也表明了我院对黑恶势力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成功打响了我院扫黑除恶工作的第一枪。


精准定性

不“降格”也不“拔高”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过程中认定商某某等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但经我院严格审查并与相关办案部门多次沟通,最终我们认为,商某某等人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而非恶势力集团犯罪。因为本案持续时间较长,从2007年至2015年,商某某聚集的恶势力成员具有阶段性,每个阶段有不同的成员参与。从案件情况看,该组织结构较为松散,尚达不到《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犯罪集团所要求的三人以上较为固定的团伙这一特征。但商某某长期纠集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从2007年至2015年实施了10起违法犯罪活动,涉及6个罪名,其长期盘踞于礼泉县境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当地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召开专项会议研究该案

虽然不符合恶势力集团的特征,但符合司法解释关于恶势力团伙的规定和精神,应该定性为恶势力团伙。同时在开庭过程中我们结合该团伙成员长期作案的特点,以及部分成员把持基层政权的案件情况,认为对该团伙成员应重点打击,从而提出了较重的刑期建议,最终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判处了较重的刑罚,从而既保证了案件的办理依据法律和事实,同时又保证了对恶势力犯罪的打击效果。


破网打伞

聚焦基层组织建设

结合办案,我院严格落实“两个一律”、“一案三查”要求,深挖彻查恶势力及其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商某某多年前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一直未处理,其背后疑似有腐败问题。为了确保恶势力背后的问题能够得到彻底根治,

我院向相关单位发送线索移送函4份。目前,咸阳市监察委员会已正式介入调查,对恶势力背后问题进行深挖。


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背后显现出来的基层监管问题,提出检察建议,注重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办案中我们发现,商某某、郭某甲有犯罪前科的情况下仍然被选举为村干部,对村干部选举工作有监督职责的相关单位在工作中存在监管漏洞,为此我院向所涉及的单位发送了检察建议。该单位收到后非常重视,安排专人进行了调查,并书面向我院回复,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认真做好选举监督工作,切实加强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指导。



本案涉案人员中多名为外市县区村干部、人大代表。为保证对以上涉案人员特殊身份的后续处理,我院向以上人员任职所在地的同级检察机关各发送了线索移送函1份。以上人员的身份问题现已经全部进入处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