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的伤情鉴定法院认可吗?为什么?

用户7448449835467


你好,不是个人申请,是个人委托所做的伤情鉴定吧。

一、一般对于一方当事人委托所做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是不会认可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也不会对伤情鉴定直接给以认定。

当然,对方认可的,法院可以认定。

二、为何法院不能采纳一方当事人委托所做的司法鉴定?

因为在诉讼中,未经质证的证据,法院不能采纳。

那么一方当事人委托所做的鉴定,其检材也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明材料,也不能做检材用。

检材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司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自然也就无法确定。

所以,对于一方委托所做对方不予认可的司法鉴定,应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郭广吉律师


猜测,题主讲的是伤残鉴定吧。

一般来讲,个人申请的伤残鉴定,法院认不认倒还在其次,关键问题是对方当事人很可能不认,理由很简单:程序不透明、不公正。对方不认,法院会允许进行重新鉴定。

为了避免出现这个问题,一般来讲,目前诉讼中的伤残鉴定程序是这样进行的:、

1、一方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2、法院审核申请理由是否成立,也就是说是否需要鉴定。多数情况会允许鉴定。

3、法院召集诉讼各方到法院,从法院认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中,当众抽签决定由哪一家进行鉴定。

4、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向鉴定机构发鉴定委托书。

5、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和申请人联系,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缴纳费用、商定鉴定的时间地点。

6、鉴定机构按约定进行鉴定,并在一个月内将鉴定结果送达法院。


淮北日月升


发生事故之后,为了计算赔偿金额,伤者一方都会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护理期、误工期、营运期的鉴定。这种在人身伤害,特别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最为常见。

不过保险公司或其他被告在诉讼中对于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结果基本是不认可,也都会要求重新鉴定。即便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有鉴定资质及证书,委托材料及程序也没有问题,的那因属于个人委托鉴定,法院基本也会采纳保险公司方的要求,对伤残等级、护理期、营运期等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其实问题也不大。从实践来看,维持鉴定是多数情况,改变还是少数,无非是导致整个诉讼周期变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