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一县多名干部因醉驾、参与赌博受处分!

习水县纪委县监委集中通报一批党员干部涉及赌博、醉驾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红线,强化警示教育,提醒广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狠刹赌博之风,遏制醉驾行为的发生,现将习水县纪委县监委近期查处的一批党员干部涉及赌博、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陈某忠,习水县经贸局矿产品经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2017年5月,陈某忠等人为谋取利益 ,先后两次组织他人在私人住宅内用扑克牌打“九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三万余元 。同年,检察机关以陈某忠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陈某忠不起诉。2019年5月,习水县纪委给予陈某忠开除党籍处分,习水县监察委给予陈某忠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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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垂,习水县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就业服务所所长。2019年5月30日,曾某垂在上班期间以 身体不适为由向单位请假半天。当天下午16时许,民警查获曾某垂等人在茶楼用纸牌以“打大贰”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日,公安机关作出对曾某垂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曾某垂于2007年11月因赌博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19年12月,习水县纪委给予曾某垂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罗某,习水县醒民镇人民政府原镇长;司某伟,习水县醒民镇原副镇长。2019年2月7日20时许,罗某、司某伟、袁仕×、方×(该二人系“1.02”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袁仕×家中利用麻将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作出给予罗某拘留十五日、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司某伟拘留十五日、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因罗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0年3月,习水县纪委给予罗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习水县监察委给予罗某政务撤职处分。因司某伟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9年12月,习水县纪委给予司某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习水县监察委给予司某伟政务降级处分。


钟某,习水县回龙镇中心小学教师。2008年至2013年,钟某在习水县城区多处茶馆内与他人用麻将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赌博,但已过追诉时效,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017年10月13日20时许,钟某又在习水县城区一处茶馆内,与他人用麻将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作出给予钟某拘留十二日、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4月,习水县纪委给予钟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刘某高,双龙乡财政所工作人员。2019年1月12日21时许,刘某高饮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从习水县西城区往习水县伏龙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习水县娄山中路1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查结果为122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刘某高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成分,乙醇含量为113.7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2019年2月22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对刘某高不起诉的决定。2019年7月,习水县纪委给予刘某高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习水县监察委给予刘某高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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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勇,习水县林业局工作人员。2019年2月22日21时30分,江某勇醉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习水县杉王街道办事处同仁医院门口时,发生车辆碰撞、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江某勇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勇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5.36mg/100ml。江某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2019年8月30日,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决江某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0年3月,习水县纪委给予江某勇开除党籍处分,2020年4月,习水县林业局给予江某勇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驾”入刑。但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仍存在侥幸心理,酒后驾车行为,且屡禁不止。仅2019年至今,我委处理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酒驾、醉驾案件十余起,涉及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等党员干部。


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引以为戒,心存敬畏,切实增强纪法意识,守住纪律红线 ,摒弃侥幸心理,自觉抵制赌博等歪风邪气,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应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组织、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杜绝酒驾醉驾行为。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不断提升自身思想素质,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公安机关应加大对酒驾、醉驾的查处力度,对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将严肃执纪问责,绝不手软,持续加大问责力度,对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酒驾醉驾行为严肃处理,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来源:习水县纪委县监委


看完以上通报

跟随小编一起学习了解通报中涉及的处分吧!


普法时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来源:习水发布、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