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旅客丢失客票可以补办,无须再支付票款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洪振律师解读: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民法典》同时保护了承运人和旅客的利益。

第一,对承运人来讲,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否则,承运人可以要求补交票款或者拒绝运输。

旅客所持客票不仅应当有效,还应当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一一对应,防止了旅客超程、越级乘坐。

第二,对旅客来讲,不再担心因客票丢失而补交票款,减少了旅客的经济损失。

现行《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洪振律师有话说:

在《合同法》的规定下,霸座行为显然成了空白,因为霸座行为有客票,无越级、无超程,只是没有坐到自己该做的位置上,并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只能根据道德予以谴责,情节严重的才有可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加以处罚。同时,纸质客票易丢失,丢失客票后有补交票款的可能性。

《民法典》直接将霸座行为确认为违法,对旅客持有效客票进行乘坐的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应当按照票据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同时,增加了丢失票据可以补办且无须再次支付票款的规定,有利于更加严谨的履行客运合同,保护承运人和旅客双方的公平交易,体现“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