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土地增值税重组文件新旧对照!

主要表现是:表述更为严密规范。

1、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表述为:“房地产”。

2、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表述为:“房地产转移任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3、将“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变更表述为:“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

4、将“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表述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保持一致。

附:新旧政策对照表

重磅!——土地增值税重组文件新旧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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