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醫師證的人在公共場所搶救病人沒搶救過來,病人死亡,醫師有責任嗎?

徐雪丹

1、先拋出問題:普通人在公共場所搶救病人出現死亡後,有責任嗎?

根據民法立法精神倡導的互助友善精神和社會的基本道德,普通人搶救病人對自己的行為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法律鼓勵的是積極行善,而且儘量達到既讓潛在救助者敢於挺身而出,伸出援手,讓救助人免卻因此而擔責的後顧之憂,又讓受助人獲得理想的救助結果。

2017年實施的《民法總則》 正是出於這一目的,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普通人在公共場所搶救病人,出現病人死亡的後果,搶救者不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是不承擔責任。

2、既然普通群眾不擔責,可以推論:掌握更多搶救技能的醫生也不擔責

醫生當然屬於普通民眾的組成部分,此時的施救人仍然屬於互助和幫扶的性質。

如果認為醫生構成非法行醫而需要擔責,請看第三條

3、醫生在公共場所施救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答案:不構成

2001年衛生部(現在的衛計委)為此專門發了文件:

衛生部關於對非法行醫罪犯罪條件徵詢意見函的覆函

(2001年8月8日)

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行醫屬非法行醫。其中,“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是指沒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場所。但是,下列情況不屬於非法行醫:

(一)隨急救車出診或隨採血車出車採血的;

(二)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的;

(三)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准的家庭病床、衛生支農、出診、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等。


醫法書生

理由大家參看其他回答。

我說點別的。

不得不說,這是一個凡事兒必找責任的年代!

當找責任成為習慣,追責就成為常態!

這是社會的進步!

前有電梯內醫生勸煙,被判賠償!

後有院落被翻牆侵入,批評翻牆者被判十萬!

找找責任,洗洗臉,照照鏡子,大家提高一下法律意識,也是不錯的!

不過,不能妨礙正常人的正常反應!

否則,豈不畏手畏腳,謹慎過度,神經過敏?


鑑辨者言


關注心臟健康

有沒有責任誰說了算,碰著講理的行,碰著不講理的病人家屬起訴你讓賠錢在碰上和稀泥的法官和稀泥的法律條款判你賠錢,你說你沒錯那你舉證來證明自己無錯,死者家屬天天找你鬧,就怕你沒時間,過去是做好亊不留名,現在是做好事得有錢,現實生活就是我們參照物


千里入大洋

任何一個人見到危急病人都要伸出援手進行搶救,這是大德之舉,救過來是他的福份,救不過來是他命該絕大限已到。救人者無責任。沒有掄救方法的人要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電話,絕不可見死不救視而不見!


陳立輝12

那得分情況了,如果現場設施不完善,而且沒有什麼搶救器械的情況下,只能說是盡力而為了,醫生又不是神,我們搶救患者,我們只能說盡力而為,而患者自身的情況如果本身已經不樂觀了,那也沒辦法啊……我們當然也希望能搶救回來,我們自己也會有成就感,但還是得看實際情況吧……


喵嗚咦


慶凱617

有!誰叫你沒事找事的勒!家屬會找得你無處藏身,爽的你體無完膚!



晚安中國2018

無論在公共場所或者是其他場所搶救病人是一種美德,是否搶救成功原因很多,就醫生擔責這個問題是不能置疑的,也是不能討論的,反而對醫護人員要大力提倡表揚,弘揚這種勇於擔責隨時隨地都發揚救死扶傷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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