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啊!午休期間在公司更衣室前摔骨折,算不算工傷?

員工在公司規定的午休時間,從車間去洗手間途中不慎摔倒致使左股骨受傷,算不算工傷?法院:算!屬預備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順德法院日前公佈的一起行政訴訟的判決書。因為認為南海區人社局做出的工傷認定不合理,佛山華某食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人社部門的工傷認定。不過,對這起極為特殊的工傷,順德法院支持了人社部門的意見,即符合“於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緣起:如廁途中摔倒,被認定工傷

對人社部門的工傷部門的認定,李某所在佛山華某公司表示不服,向南海區政府申請了行政複議,2016年7月7日,南海區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維持南海區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由於佛山五區行政訴訟案件集中在順德管轄,為此,佛山華某公司向順德法院提起訴訟,本請求法院撤銷南海區人社局的工傷認定及南海區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

▌公司:無實質證明,員工受傷與工作有關

佛山華某公司提出,李某並非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當時距離上班時間還有30分鐘左右。其摔倒過程沒有證明人,也沒有報警,整個過程經過只憑其個人陳述,並不能作為工傷認定的依據。李某在摔倒時穿著工衣也與原告公司規定不符,且沒有實質性證明第三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

因此,華某公司認為該起工傷認定不合理,請求法院撤銷相關《工傷認定決定書》及《行政複議決定書》。

▌部門:更衣室屬於工作場所合理延伸

南海區人社局在答辯時提到,經前後兩次調查核實,華某公司規定各部門工作人員進入車間要穿工作服、出車間要換衣服,因此更衣室屬於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李某進出更衣室更換工作服屬於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且其受傷害時間屬於在工作時間前後。因此,南海區人社局認為佛山華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結果:屬工傷,法院駁回華某公司請求

南海區政府在處理華某公司的行政複議時認為,根據李某陳述及證人龐某等的證言,可證實李某是工作時間前後,因上洗手間、準備上班的過程中在公司更衣室門口不慎摔倒受傷。由於原告規定員工入車間要穿工作服、出車間要換衣服,故更衣室屬於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在工傷認定程序和複議程序中均未提交相關證據證實第三人李某受傷不屬於工傷,因此,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最終,順德區法院認為李某受傷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最終駁回了原告佛山市華某食品公司的訴訟請求。

工傷認定中的“三工”,

你知道嗎?

快來看看~

統計數據顯示,歷年以來,全國80%以上的工傷都集中在“三工”領域。

什麼是“三工”?

1.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這是工傷最基本的一種情形。

2.職工為完成工作,在工作時間前後,需要做一些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這種情形也應認定為工傷。

3.職工在工作時間以及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上述三種情況,統稱為“三工”。

下面具體解釋一下,涉及“三工”的基本概念

●工作時間

包括職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或者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合法的加班期間以及單位違法延長工時的期間,都屬於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

包括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和領導臨時指派其所從事工作的場所,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形下,還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內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工作原因

是指職工受傷與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間接工作原因,既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遭受的事故傷害,也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如喝水、用餐、上廁所等)由於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傷害。

●預備性工作

是指在工作時間開始之前的一段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

●收尾性工作

是指在工作時間結束之後的一段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工作,諸如清理、安全儲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事故傷害

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傷害。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具有有兩層含義:

1.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盡職盡責地完成工作任務,使某些人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於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

2.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等。

“三工”的核心原則是這個!

確定職工是否因“三工”原因受傷,應將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工作原因三個要素聯繫在一起綜合考慮,只要不存在《社會保險法》第37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的排除情形,都應認定工傷。

“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不易界定的情況下,如果能夠證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可以不用考慮前兩個要素,認定工傷。反之,即使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如玩耍、幹私事中受傷,因情感、恩怨等與履行工作無關的原因遭受暴力傷害等,均不能認定工傷。

“三工”還有這些特殊情況

在某些情況下,職工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於單位的設施或設備不完善,勞動條件或勞動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職工傷害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例如,由於單位鍋爐房的開水管安裝不牢固,導致職工在打開水的過程中被開水燙傷等。

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認定為工傷。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

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認定為工傷。

司機駕駛車輛執行本單位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本人傷亡的,應視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

(轉自:法務之家)

(此文不代表本號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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