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啊!午休期间在公司更衣室前摔骨折,算不算工伤?

员工在公司规定的午休时间,从车间去洗手间途中不慎摔倒致使左股骨受伤,算不算工伤?法院:算!属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顺德法院日前公布的一起行政诉讼的判决书。因为认为南海区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不合理,佛山华某食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不过,对这起极为特殊的工伤,顺德法院支持了人社部门的意见,即符合“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缘起:如厕途中摔倒,被认定工伤

对人社部门的工伤部门的认定,李某所在佛山华某公司表示不服,向南海区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2016年7月7日,南海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南海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由于佛山五区行政诉讼案件集中在顺德管辖,为此,佛山华某公司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本请求法院撤销南海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及南海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公司:无实质证明,员工受伤与工作有关

佛山华某公司提出,李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当时距离上班时间还有30分钟左右。其摔倒过程没有证明人,也没有报警,整个过程经过只凭其个人陈述,并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李某在摔倒时穿着工衣也与原告公司规定不符,且没有实质性证明第三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

因此,华某公司认为该起工伤认定不合理,请求法院撤销相关《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部门:更衣室属于工作场所合理延伸

南海区人社局在答辩时提到,经前后两次调查核实,华某公司规定各部门工作人员进入车间要穿工作服、出车间要换衣服,因此更衣室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李某进出更衣室更换工作服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且其受伤害时间属于在工作时间前后。因此,南海区人社局认为佛山华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结果:属工伤,法院驳回华某公司请求

南海区政府在处理华某公司的行政复议时认为,根据李某陈述及证人庞某等的证言,可证实李某是工作时间前后,因上洗手间、准备上班的过程中在公司更衣室门口不慎摔倒受伤。由于原告规定员工入车间要穿工作服、出车间要换衣服,故更衣室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工伤认定程序和复议程序中均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第三人李某受伤不属于工伤,因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顺德区法院认为李某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最终驳回了原告佛山市华某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工伤认定中的“三工”,

你知道吗?

快来看看~

统计数据显示,历年以来,全国80%以上的工伤都集中在“三工”领域。

什么是“三工”?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工伤最基本的一种情形。

2.职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3.职工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述三种情况,统称为“三工”。

下面具体解释一下,涉及“三工”的基本概念

●工作时间

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合法的加班期间以及单位违法延长工时的期间,都属于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

包括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和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工作原因

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既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也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如喝水、用餐、上厕所等)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

●预备性工作

是指在工作时间开始之前的一段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收尾性工作

是指在工作时间结束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事故伤害

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伤害。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具有有两层含义:

1.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任务,使某些人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

2.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等。

“三工”的核心原则是这个!

确定职工是否因“三工”原因受伤,应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三个要素联系在一起综合考虑,只要不存在《社会保险法》第37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排除情形,都应认定工伤。

“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易界定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可以不用考虑前两个要素,认定工伤。反之,即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如玩耍、干私事中受伤,因情感、恩怨等与履行工作无关的原因遭受暴力伤害等,均不能认定工伤。

“三工”还有这些特殊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职工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例如,由于单位锅炉房的开水管安装不牢固,导致职工在打开水的过程中被开水烫伤等。

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认定为工伤。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认定为工伤。

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转自:法务之家)

(此文不代表本号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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