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雙亡戶口遷出,農村宅基地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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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問題,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大量的農業人口向城市遷移,很多人都會遇到題目中所描述的問題。父母雙亡、戶口外遷,農村宅基地如何繼承和處置的問題。

釐清這個問題,還得從有關的政策法規說起。

一、宅基地所有權歸集體。

《憲法》第十條 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二、宅基地使用權歸村民個體。

《物權法》第十三章對宅基地使用權用明確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三、宅基地使用權可繼承,會消亡

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五十二條規定: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通過上述的法條梳理,可以知道:宅基地所有權歸集體,但使用權歸村民個體,使用權不能繼承,但可以通過以繼承房屋的方式取得。

哪些情況不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

2017年起 國家對宅基地進行確權發證,為的是讓農民的宅基地權益能夠得到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並且以後憑藉確權證書,農民可以自由選擇對宅基地進行抵押或者轉讓,也可以用宅基地作為資產入股。這輪確權到今年年底就要基本結束。

這次確權規定在宅基地確權完成之後,地並不隨房走。以下三種情況,不能繼承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權

1、如果你沒有和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屬於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情況,你不得申請繼承父母的宅基地,因為這樣會損害其他繼承人員的利益。

2、父母屬於村裡的集體成員,並且宅基地進行了確權,而你卻是農轉非的情況,這個時候你無法繼承父母的宅基地。

3、如果宅基地閒置在那裡,並且上面的房屋也年久失修,無人管理。宅基地主人的子女,也不得繼承這類宅基地。

實踐中,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可以分為下列情況:

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准後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

如果不願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

有點遺憾,從上面我的分析可以看出,你如果已經外遷,是城市戶口,是不能繼承宅基地!如果你想要繼承父母的宅基地,首先還是要把戶口回遷村集體。


雖然結果不讓人滿意,但還是希望我的分析對你有所幫助!
有什麼疑問可以私信我!



歷史趣趣吧

問題:父母雙亡,戶口遷出,農村宅基地等如何處置?

隨著農村老一輩人的去世,老人留下來的很多東西將不在屬於子女,特別是戶口已經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下面一起看看農村父母去世後,對於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子女,農村宅基地等該如何處置?

農村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和保障性,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否則不具有資格,同時農村宅基地農戶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具有繼承性。但農村的房屋可以繼承,因此子女可以將房屋和宅基地一併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的農戶,當然需要經過村集體同意才有效。如果只是宅基地沒有房屋將不得轉讓,宅基地會被村集體依法收回。



農村承包耕地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其所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應當交回村集體。那麼子女戶口遷出到底遷哪裡了?如果是上述情況,承包地需要交回。如果是遷往別的村以及小城鎮,承包期內,需要根據承包方個人意願選擇是否繼續承包,村集體不得強制收回。如果不願意承包的,可以交回村集體。



農村的“四荒地”

如果父母在世時有通過公開協商等方式獲得村上的四荒地的,承包期內,無論是農村戶口子女,非農業戶口子女,以及是否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然都可以繼續承包。

農村的林地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以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洞察三農萬象

而今的農村,很多孩子戶口因為工作的原因或者在市裡買房的原因,把戶口都遷出了農村。那麼這類人農村的宅基地,土地等,還有享有的權利嗎?我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一,農村宅基地。父母死後,農村的老宅基地不能繼承使用,只能繼承父母的房屋,房屋倒塌後,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如果宅基地不想被收回,可以把房屋轉讓給同村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村民,雖然宅基地不能繼承 但是按照“地隨房走”的原則,宅基地也就一併轉讓,這樣可以賣點錢。



二,父母的土地。土地是以家庭形式承包給農民的,也就是以戶單位承包給農民,如果你的父母雙亡,你的戶口又遷出農村了,那麼土地會被村集體收回。如果是你的父母通過招標或者自己承包的別人的土地,你可以繼續承包土地。



三,父母的林地。林地在家庭成員承包期內不發生繼承,但是林地承包收益權樹木可以繼承。在城市生活居住的法定繼承人,都可以完成,林地承包合同未到期的承包合同。

當你把戶口遷出農村的時候,勢必作為農民的很多權益你會失去。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有不同意見的朋友評論區可以隨意發表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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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題問前,需弄清楚以下幾點。其一,父母雙亡期間,戶口遷出情況。其二,父母逝世前,戶口遷出,落在哪兒?其三,父母去世前,戶口遷往城市,系獨生子女。下面分述。

第一,父母雙亡期間,是說一般來講父母不可能同時離世,如老人系農村戶口,無論誰先走都不會處理宅基地,因另一個還在。考慮到農村現實情況,大都有男有女不止一個孩子。為健在孤單老人晚年生活著想,將其戶口遷出,宅基地的處理就比較複雜。如子女城市戶口的,按國家政策法規,沒有資格處理父母宅基地。但是,農村戶口子女是具備資格的。是本村的還是外村的,處理起來就不好一刀切了。這裡除了國家法規政策,還有村規民約遠親緊鄰等諸多因素。

第二,父母雙亡前,戶口遷出落哪兒了?如前所述,如子女都在外村居住,父母戶口遷出落過去的,其宅基地的處理有幾種情況,一是村委會按村民組織法,村民宅基地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將其收回,重新調整配置給需求村民。二是村民宅基地富餘,沒有其他村民提出需求的,村委會登記在檔備案備用。三是應原住戶子女要求,經村委會同意,宅基地及其房子沒有辦理轉讓出租等手續,仍可由其子女管理使用。四是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其子女遷回戶口的,按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原則,可直接入手父母宅基地及其房子。

第三,父母去世前,戶口遷出,落戶城市,且系獨生子女的。父母的宅基地的處置情況為,一是宅基地屬於集體經濟資產,由村委會收回統一調整使用。二是宅基地上的房產及地上附著物等屬於私人所有,可以自行處理。三是如村宅基地富餘,村民對其父母原宅基地無需求或不感興趣,經子女申請,村委會同意的話,父母宅基地上房子就可不處理,度個週末,在房前屋後種點小菜,住在小時候住過的房子裡,回首往事,感恩父母,享受一下田園生活。

個人觀點,歡迎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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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村集體賦予集體成員的福利性用地,是供本集體成員永久無償使用的。所有權會集體所有,所以,自然不存在繼承問題。

但是,宅基地上的房產屬公民自有財產,是可以繼承的。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只要房在,宅基地就可以繼續使用。

但是,如題主所說,如果父母雙亡,你的戶口又遷出了,那你自然不能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而應由和父母同一戶口本的其他成員繼承,如果沒有,等到房子自然坍塌,宅基地就要被收回。


不過,在這期間,你作為房產的繼承人,依然享有房子的繼承權和處置權。

當然,為了保險起見,你可以將房產連同宅基地的使用權,一同轉讓給本村集體內部的其他成員。這樣做是合法的,雙方簽署協議就可以,再去變更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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