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監獄裡的潛規則有些什麼?

CR136773386

清代監獄的非正常死亡情況很嚴重,造成的原因有潛規則的因素,也有其他原因。

清代各地監獄一般都分內、外監。強盜並斬、絞重犯俱禁內監,軍流以下俱禁外監,再另置一室以禁女犯,但仍不敷用。因為在刑事訴訟中,除了當事案犯外,還有鄉鄰地誼,干連證人,甚至被害人親屬都要處處隨審。按法律對這些人應取保候審或根本不用取保之類,僅傳訊而已,但實際上,一經到官即被羈押。因把他們與犯人關在一起不妥,於是出現了所謂“班房”,其性質就是衙役私設的“看守所”。

蹲班房最常見的是欠錢糧不交或欠租不交者,前者算是公事,把當事人押起來,在那個時代還算有道理,後者本是私事,但因豪紳在縣太爺那裡有面子,所以把人送來也照樣關押。還有一些戶婚、田土這樣的民事糾紛,不服判決的人和不肯作證的證人都有可能被關進去。所以蹲班房的大多是沒有罪的人,用今天的話來說,其實就是非法拘禁。

清代“班房”設置很普遍,一個縣凡十餘所,主要就是關押那些沒定罪又需要把他們關起來的人,其中也不乏衙門的人挾私報復,平白將人關押的情況,且羈押常常沒有限期,完全以衙役的意志為轉移。如道光年間,福建晉江等早的衙役欺謾縣官不懂方言,班房“無論原被告,每押至八九百人,竟二三年不得見本官之面”(《清宣宗實錄》卷一九一)。

道光二十八年(1 848年),四川臬司張集馨講到四川各地州縣私設監獄,情況“卡房最為慘酷,大縣卡房恆羈禁數百人,小邑亦不下數十人及十餘人不等。甚至將戶婚、田土、錢債細故、被證人等亦拘禁其中,每日給稀糜一甌,終年不見天日。”(《道鹹宦海見聞錄》)對女關押者,甚至有逼令賣淫之事。

道光初年,四川監生陳樂生因被捲進一場官司,在各處衙門、監獄輾轉了十餘年。道光十四年(1834),他向朝廷奏疏說:在巴縣班房禁押七個月,該獄每年“牢死”兩百餘人,在華陽縣拘押兩個月,親見“牢死”三十餘人,尚有七十餘人也將待斃,後充軍途經湖北、安徽,情形與四川也無異。他推算四川全省每年“牢死”要達六七千人,安徽也要達三四千人,全國每年至少有數萬人。清朝每年判死刑者大約三千多人,而瘐死獄中的無辜人犯竟達數萬,遠遠高於死刑犯的數量,這一數字叫人觸目驚心。

可見,班房就是一個地方官吏公開地草菅人命的地方。

方苞在《獄中雜記》中,還記載了清代監獄中千奇百怪的敲詐勒索花樣。

首先如果你想要好點的生活待遇,就得花各式錢打點,否則便會吃盡苦頭。牢裡用刑,也是按給錢多少來定刑。死刑犯想要死得利索點,也要花錢打點,就是收屍也要花錢。甚至死刑犯能用錢買頂罪者,使自己得以脫身,官員即使發現也不敢追究。有些長期被關押的奸狡者,乾脆就不出去了,與獄卒內外勾結,以這些手段害人、撈錢。


鄧海春

我是薩沙,我來回答。

清代很黑暗,但最黑暗的地方就是在監獄。

清代監獄裡面獄卒唯一目標,就是搞錢。

如果給錢,你可以生活的很好,幾乎像在外面一樣。

如果不給錢或者沒錢,讓你要死不能死,要活不能活。

拿死刑犯為例,一般認為馬上就要處決的犯人,你怎麼勒索呢?沒辦法勒索了吧!

有辦法。

比如凌遲處死。劊子手讓獄卒告訴你,給錢,就先刺心臟,讓你死了,然後再割肉。

如果不給錢,就一片片割肉,割光了都不讓你死。

再說腰斬。

給錢,先用斧頭砸你後腦,砸死了以後再斬。

如果不給錢,就直接斬,讓你斬斷以後還不死。

據說清代的俞鴻圖,被雍正下令腰斬。這傢伙很糊塗,竟然沒去打點。結果,公元1734年(雍正十二年)4月,俞鴻圖被劊子手腰斬,他未立刻死去,上半身痛苦萬分地在地上打滾,用身上的血在地上一連寫了七個“慘”字,然後才慢慢痛苦地死去,隨後鄒士恆向雍正皇帝報告了這一慘狀後,雍正皇帝居然也震驚了,動了惻隱之心,於是他下令廢除這種非常慘烈的刑罰,從此,延續了2000多年的腰斬刑罰成為歷史,俞鴻圖也成為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死於腰斬的人。

絞刑,也是一樣,給錢就一下把你絞死。不給錢,反覆把你絞半死,救活,然後再絞,讓你幾次痛苦瀕於死亡。

就算最無法敲詐的斬首,也要給錢,不然不把人頭給你。

對於不給錢的人,就是這麼狠,甚至下毒手。比如處決之前先要捆綁。一些獄卒在捆綁的時候,就把犯人壓成骨折甚至殘疾。

誠然,有些不給錢的人,是真的沒錢。

即便如此,獄卒也不會仁慈,因為不能破壞規矩,要不以後沒人給錢。

巴夏禮師團被關入滿清大牢後,沒多久就折磨死了一半。


薩沙

舉個列子,有三個同案的人,被捕後都被主審官刑訊逼供,其中一人送了吏役二十兩銀子,結果骨頭微傷,病了一個月才能走路,另一人給了四十兩銀子,只傷及皮肉,二十天左右傷就痊癒了;還有一人,出手最大方,送了一百多兩,當晚就“行步如平常”……

在清代,監獄的非正常死亡是非常嚴重的,當時叫做“庾斃”,即在監獄裡病死了。四川省每年非正常死亡的在押人員,竟然高達一兩千人!看守監犯的叫做“禁卒”、“胥卒”,這不是“官”,而是社會地位非常低下的差役。照理說,他們並無多大的權力。然而,監獄之內,天昏地暗,潛規則橫行,隱權力暗生,獄吏如刀俎,監犯如魚肉。獄吏的舉手之力,可以決定監犯的禍福乃至生死。

清代文學家、桐城派祖師爺方苞曾在康熙五十一年三月(1712年),因為受一起文字獄的牽連,被關進了刑部大牢。獄中禁卒為所欲為、魚肉在押人員的醜惡現象給方苞留下深刻印象。在牢中,每天都有三四個“庾斃”的犯人被從牆洞裡抬出去。同獄中有一位姓杜的監友,原是洪洞縣的知縣,他告訴方苞:“這是瘟疫發作了。現在氣候順正,死者尚稀,往年這時候,每日也有病死數十人的。”

杜知縣說,這刑部大牢有四所老監,每所老監有五個牢房,禁卒住在中間一間,牆有窗戶,屋頂也開了天窗,可以透氣通風,住著就比較舒坦。其餘四間,則不開窗戶,經常關著兩百多號犯人,落鎖之後,犯人便溺、飲食、睡覺,全在裡面。加之冬天時,貧苦的犯人席地而臥,到了春季,地氣變化,很少有不生病的。而且監獄夜裡又不開鎖,常常人死了,活人還得跟他擠在一塊睡,所以受瘟疫傳染的人很多。

除了上述四所老監,刑部大牢裡還有五間板屋,生活條件相對“人道”一點,叫做“現監”,即臨時羈押所的意思。按舊典,這是用來關押犯事官員、輕罪犯人及涉案證人的。但是現在,犯下重罪的大盜,反倒住進現監,罪輕的窮人,則關人老監受罪。與方苞同案的朱翁、餘生,罪不應重罰,卻都在老監裡“庾斃”了。

後來,方苞發現這刑部大牢內外,寄生著一個以監犯膏血為食的權力集團,主要由刑部“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書吏、獄官、禁卒”等人員組成。他們視監獄為財源,抓犯人很積極,哪怕是稍有牽連的人。也是先抓起來再說;抓人之後又不問有罪無罪,一概銬上枷鎖鐵鏈,先投入老監,關上幾天。所以刑部大牢裡總是人滿為患。然後,禁卒就來找囚犯做思想工作:你是想繼續呆在這老監,還是交筆錢出來,換個牢房,或者取保候審?你看著辦。至於錢的數目,視囚犯的家境而定,到手後,由禁卒、獄官等瓜分。

這筆“權力贖金”,與肉票交給綁匪的贖金沒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面對禁卒這種赤裸裸的勒索,已在老監中嚐盡苦頭的倒黴蛋們,哪裡還有商量的餘地?略有家產的,都竭盡財力找中人保釋,掏不出那麼多錢的,也想去掉刑具換到現監中,費用也要數十兩銀子(清初的白銀比較值錢數,十兩銀的購買力相當於近萬元人民幣)。

囚犯的命運,除了被關押,還要受審受刑。方苞瞭解到,在刑部大牢內,那些專管給犯人上枷鎖、打板子的吏役,會暗地裡向犯人索賄,如果犯人交了錢,他們在用刑時就會暗做手腳,減輕犯人的創傷,否則就會讓犯人大吃苦頭。有三個與方苞同案的人,被捕後都曾被主審官刑訊逼供過,其中一人送了吏役二十兩銀子,結果骨頭微傷,病了一個月才能走路,另一人給了四十兩銀子,只傷及皮肉,二十天左右傷就痊癒了,還有一人,出手最大方,送了一百多兩,當晚就“行步如平常”。方苞向人打聽,囚犯富貧不均,既然都交錢了,又為什麼要以交錢多少區別對待?知情人說:“如果不區別對待,那誰還願意多交錢?”

即使是那些死到臨頭的死囚,競也難逃被獄吏敲骨吸髓的命運。方苞說,凡有死刑案報上去,劊子手就早早來到監獄外,支使與他有勾結的禁卒向死囚索要財物,這筆錢當時有個名目,叫做“撕擄”,意譯過來,大概就是“張羅費”的意思。

那麼死刑犯還需要“張羅”什麼呢?原來,對於被判凌遲處死的人,行刑人就告訴他:“給不給錢,給錢就先刺心臟,讓你死個痛快;不給,就千刀萬剮,四肢割完,人還死不了,活受罪。”對於要絞刑的死囚,則告訴他:“交錢,絞一次就斷氣,不交錢,絞三次再加上其他刑具,才死得了,這錢你掏不掏?”

就為了死得痛快一點,有錢一點的死囚,不得不在生命快走到盡頭的時候,掏出幾十、一百兩銀子,沒有錢的,也要典當衣物,換點錢行賄劊子手。方苞問一名老胥:“獄吏跟那些囚犯,並無什麼仇恨,只是想索取一點財物而已有人真的拿不出來錢不如就高抬貴手放他們一馬,這不正是積德的事嗎?”老胥一聽,馬上就知道方苞這個人“很傻很天真”:這是大牢裡的規矩!萬萬不可破例,否則,人人都會心存僥倖,那豈不是亂了套?

有意思的是,大牢內有一些奸詐、兇狠的囚徒,慢慢適應了刀俎格局,從“魚肉”的角色變成“刀俎”的角色,或者更準確地說,當上了“刀俎”宰割“魚肉”的權力代理與幫兇,並從中分一杯羹。這類角色,叫做“牢頭”。

方苞提到了一個李姓牢頭的故事。李某是山陰縣人氏,因為殺人蹲了監獄,每年都能從監獄中撈到幾百兩銀子。康熙四十八年,皇上大赦,李某被放了出來,在家呆了幾個月,卻無聊得發慌。同鄉有人失手傷了人命,李某居然出來給那同鄉頂罪,目的就是為了回到監獄中。按清律,過失殺人並非死罪,只需長期關押,這正合李某之意。如果不瞭解牢頭在監獄刀俎格局中的角色與收益,恐怕很難理解山陰李某的行為。

四川資州有個叫做周鳴同的人,因推跌父親致死,被判了終身監禁,坐監日久,成了牢頭。凡有新囚人監,必須向牢頭孝敬錢物,不然就會受到種種凌虐。周鳴同虐待新囚很有一套:吊在木柱上,將水桶掛在背上,用竹籤拷打逼贓,甚至迫著犯人用嘴吹尿壺。平日,周鳴同還在監獄內聚眾賭博、做典當生意、放高利貸——這當然不會是平等、自願的商業行為,而是建立在刀俎一魚肉關係上的霸王交易。

周牢頭之所以能在監獄裡呼風喚雨,除了他夠心狠手辣,手下有一班囚犯聽他使喚之外,更離不開獄官獄吏的庇護與縱容。當時主管監獄的資州吏目(相當於縣司法局長)叫姜淳,每月接受周鳴同的規禮,所以對周從不過問,任其胡為。有一回,鄰縣一名官差押解犯人進,省,路過資州,寄宿在監獄內,也遭勳司鳴同吊打逼贓。這名官差忍受不了羞辱,跑到資州衙門喊冤告狀。知州舒翼問明情由,下令將周鳴同枷號,周竟鼓動眾犯鳴鑼擊鼓,放火燒監,舒翼生怕事情鬧大,竟不敢再深究,釋放了周鳴同。

不過周鳴同最後還是受到了查處,被判秋後處死,他的保護傘資州吏目姜淳也被判了絞刑。這是因為周鳴同所得罪的那名官差不屈不撓,跑到省裡控告,驚動了省政府。周鳴同的致命錯誤,是他過於狂妄託大,居然將不是刀俎格局內的官差也當成了魚肉對象。如果他只是在監獄這個小天地內,對囚犯們作威作福,恐怕他還將繼續逍遙法外。

所以,在清代牢獄中潛規則有很多,這些潛規則造成了很多犯人非正常死亡


CR136773386

一、瘟疫盛行的監房

由於監獄犯人眾多,監房狹小,光線不足,無窗通風。平均每個監房要關押兩百多犯人,大小便都在房間裡,和吃飯喝水的氣味混在一道。寒冬之時,沒錢的犯人要睡在地上,等到春氣一動,沒有不發病的。整個晚上,活人和死人就頭靠頭腳對腳地睡著,沒法閃躲,造成瘟疫傳染。天時正常時,每天要死三四個,最多時一天要死十幾個。犯人死了,由牆洞裡拖出去草草埋掉。

但有一個奇怪的現象是那些大盜累犯,或殺人要犯,由於氣質強悍體質旺盛,反倒被傳染上的不到十分之—二;死掉的,大都是些案子輕的、不該死罪的犯人。”

二、死刑犯的不同“死法”

凡判死刑的,一經判決執行,行刑的人便先等在門外,派同黨進去索討財物,叫做“斯羅”。對有錢的犯人,找他的家人講條件;對沒錢的犯人,當面直接講條件。如果判的是剮刑,給錢就便先刺心,一次就死;不給的話,四肢解完,心還沒死。如果判的是絞刑,給錢一次就斷氣;不給的話,絞三次以後還要加用別的刑具才能死。

只有判的是殺頭,才沒什麼可討價還價的,但是仍可以扣留腦袋進行敲詐。因此,有錢的死刑犯為求死的痛快點,只能賄賂幾十百兩銀子,沒錢的也會賣盡所有以賄賂;只有窮得絕對拿不出錢的,才聽之憑之,受盡千般痛苦而死。

三、神通廣大的刑部官員

刑部裡的官員家裡都收藏著假印章,往往對公文偷偷動手腳,增減緊要字眼,奉行的人是看不出來的。《獄中雜記》文中甚至還記載了一個刑部官員為人脫死罪的真實案例:有某姓兄弟倆因把持公倉入獄,依法應該立時處決,刑部一官員對他們說:“給我一千兩銀子,我弄活你們。”問其什麼辦法,這官員說:“只須另具奏本,判詞不必更改,只把案末的兩個人換成你們的名字,等到封奏時候,抽出真的,換上此奏,就搞定。”

在他的一個同事表示其不能欺瞞過上司的憂慮時候,這位官員笑說:“如果上司發現再行申請的話;那麼他也必定以失察見罪、連帶免官。他不會只為兩條人命把自己的官丟掉。”結果案末兩個人果然被立即處決,兄弟倆果然被免罪。上司終不敢追究責任。

有個叫郭老四的,曾四次犯殺人案,最後都因刑部官員對公文偷偷做手腳而免死,碰上大赦而大搖大擺出獄,歌照唱舞照跳,逍遙自在。可見那些貪贓枉法的清朝刑部、典獄官員的無恥和惡毒。

四、有錢取保,無錢等死

人一進監獄,不問有罪沒罪,先給戴上手拷腳鐐,放進老監房,使你受盡折磨以後,他們就教你怎樣取保住在外面,隨傳隨到;按照犯人的家庭財產狀況進行敲詐錢財。有錢的犯人,都盡其所有出錢取保;沒錢取保的,要想解下手銬腳鐐,搬到好點的板屋裡去住的,也要交幾十兩銀子。

至於那又窮又無依無靠的,就手銬腳鐐毫不客氣,只能等死。同案一起進監獄的,情節重的有錢能取保在外,情節輕的、沒罪的,卻受盡痛苦折磨;往往再加上一肚子冤氣,生了病無錢治,只剩死路一條。

  • 方苞因為名氣大,有人為其暗中出錢上下打點,再加上康熙知其有才,才得以活著出獄。 方苞在出獄後寫出他受難時的種種見聞,各種潛規則,三百年後的我們才能對古代監獄的黑暗有所瞭解,也讓我們不禁感慨古代黑牢的殘酷和冷血。


品談客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


人類是最貪婪的,永遠都沒法滿足。有人地方除了江湖,剩下的就是階級。監獄最早在國家出現的時候就有了,早期可見書於《小雅》――哀我填寡,宜岸宜獄!


Δ監獄

到了漢唐的時候,監獄其實很殘酷了。有的人犯了錯,寧願自殺也不願意坐牢。而到了清朝末年,更加混亂,甚至是到了令人髮指的地步。欺壓、虐待是再常有不過的事情。俗話說:有錢能使鬼推磨,何況於人。

清朝監獄到底有多混亂?

清朝山西監獄,裡面的女囚犯出獄時竟然懷孕。在揚州監獄中,有的囚犯在牢獄裡面迎娶女囚犯,甚至是給獄友、獄卒、縣太爺發去請帖。這些只不過是最底層人員,上層也同樣混亂。

清朝一個縣長的兒子看上了女犯人,因為垂涎她的美色,故意降低判罰。女犯人剛出獄,就被縣太爺的兒子抬著花轎接到了府上。這些是有記載的,沒記載的又不知幾何了。


Δ監獄囚犯

清朝的監獄只要有錢,甚至是比外面還要快活。如果和獄卒關係比較好,可以把女人接過來在獄中同住,甚至有的監獄發生了賣淫的事情。

新的犯人進來後,不僅要賄賂獄卒,還要賄賂裡面的“龍頭”。龍頭就是監獄裡面資格最老的人,一般是終身監禁者。時間久了,犯人甚至會產生一種“此間樂,不思蜀”的感情。

監獄裡面的房子也分等級:老監、現監、板屋三種。如果沒有打點獄卒,一般會被帶上腳銬鐐銬扔進老監。但凡賄賂幾十兩的人,就可以不帶腳銬鐐銬的住進板屋。然而這些“潛規則”都是公開的,入獄之前會有人來給犯人說清楚。

Δ牢房

當然朝廷裡面並沒有不想整頓,像李鴻章的父親李愚荃,刑部尚書張廷樞等人都曾經下過大力氣。然而就像早些年間的某些地方,治理頑疾的時候,也是一陣風的事就過去了。


史之策

清朝時期,一般衙門對於犯人的用刑,還是沒有特別嚴格的明文規定的。因此,很多地方都採用嚴刑逼供的方式,不乏一些貪官汙吏對一些犯人屈打成招,早日結案,古代對於地方官府的監管很鬆散,我們先來說一下女囚犯所受的潛規則。


清朝文學家蒲松齡《聊齋志異》裡有這樣一個情節:一個名叫伍秋月的女鬼下了地獄,地獄的獄卒看她有幾分姿色,便對她動手動腳,伍秋月不從,獄卒便說:“進了牢獄,你還想守住貞潔嗎?!”

雖然蒲松齡寫的是陰間之事,但卻是對凡間牢獄的真實寫照。明清時代,女子犯罪一般不會被收入監獄,以免被侵犯,所以如果不是大醉,女子是不會入獄的,只聽候傳喚就行了。但是犯了大罪,被押入大牢,若頗有姿色,其貞潔就很難保住了。



如果家中有罪犯在牢獄之中,那麼家人必定是要賄賂獄卒的。因為如果不賄賂,他在獄中就會過的很慘。對於死刑犯,同樣要賄賂,如果不賄賂,就會死的很不痛快。比如凌遲和腰斬,如果不賄賂劊子手,那麼就會一刀一刀的割,讓犯人求死不得,十分痛苦。而給了錢的就不一樣了,劊子手會在第一刀就切中犯人要害,這樣就免去了所受的極大痛苦。


歷史密探

清朝文學家方苞在文章《獄中雜記》中,把他當年關在牢獄的所見所聞全記了下來。即使今天讀來,獄中公權私用,官府的權力被那些牢役用來給自己謀利,其敲骨吸髓,手段之殘忍,彷彿人間地獄,著實恐怖。

  方苞在文中說: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三月,他當時關在刑部監獄,看見每天都有三四個犯人死掉後便從牆洞里拉出去。見他吃驚,同一牢房的原洪洞縣杜縣令走過來告訴他說,這還算好的,今年氣候還好,死的人不多,往年發瘟疫的時候,每天都要死十個人呢。

  

  方苞問怎麼會這樣,杜縣令說:“獄中有老監四座,每座有五間房子,牢役們只開當中那間的窗戶和天窗透氣透光,旁邊的四間都不開窗,但裡面卻經常關著二百多個犯人。每到晚上,牢門落鎖,天亮才開,犯人拉屎拉尿全在裡面,氣味極其難聞。冬天的時候,一些窮的犯人沒有被褥,就在在地上睡覺,哪能不生病?所以深更半夜的時候,有人死了,活人也只得和死人腳靠腳、頭靠頭地躺著,監房裡疾病傳染,死的人當然也就多了。”

  說到這,杜縣令恨恨的說:“也真是可憐,那些殺人越貨的強盜和慣犯,他們精氣特別旺盛,倒基本不生病,那些得病死的,反倒是那些罪輕被押或者被牽連的,或者當作人證暫時羈押的,你說這不是荒唐嗎?”

  方苞便問:“北京不是還有順天府的監獄和五城兵馬御史衙門的監獄嗎,怎麼刑部監獄裡關的犯人這麼多啊?”杜縣令說:“你不知道,近年來的案件,只要案情稍微重一點,順天府、五城兵馬御史衙門就不敢管;而掌管京城九門守衛的步兵統領抓的犯人,也放在刑部監獄關押;那些衙門的書吏、獄官、禁卒們,覺得關的人越多,就越有利可圖,所以稍微有點牽連的,就一定想方設法捉進來。”

  說到這裡,杜縣令嘆道:“這裡就是鬼門關,進來了不死也得脫層皮。不管你有罪無罪,先給你戴上腳鐐手銬,讓你吃盡苦頭,等到你受不了,就進來勸你找保人,然後估計你家裡有多少財產好勒索。勒索來的錢,這些人就瓜分了。比如要去掉腳鐐手銬關到老監外面,得要好幾十兩銀子。至於那些榨不出油水的窮犯人,那就倒黴了,戴上刑具關押,一點也不會客氣,還要用他們來警戒其他犯人。”

  據說山西陽高縣有個叫黃升的人,被無辜牽連進了牢房。牢役們先把他用鏈子鎖在尿缸邊,那鏈子套在他的脖子上,坐也坐不下,只能靠著柵欄半蹲著。拘了大半天后,牢役們出來和黃升談價錢,說:“你想舒服呢,也不難,就看你肯出多少錢。你看,裡邊屋裡,鋪蓋和桌子啥都有,你要吃什麼也行,但住那屋得有條件。”黃升問他什麼條件,牢役們說:“進那屋花五十吊。你要再花三十吊,就幫你去掉鏈子;地下打鋪也是二十吊;住高鋪加三十吊;你要吃菜吃飯,哪怕是吃鴉片煙,我們都可以代辦,按次算也行,長包也行,還可以給你便宜點,反正都有價錢。”


飯搞搞

《資治通鑑》卷二十四記載,公元前72年,漢宣帝的財政高官田延年貪汙了三千萬錢,皇帝開恩不殺將他投入監獄。他說:“多謝皇帝寬恕我,但我不想到監獄去,去了那裡,眾人會嘲笑我,監獄裡的獄卒還會耍弄、折磨我,我實在是吃不消!”於是乾脆自殺。可見,當時的監獄讓人發憷。到了清末,吏治混亂,監獄裡更是黑幕重重。

清代,監獄欺壓犯人、虐待囚犯是家常便飯之事。當時,海關稅務司英國人赫德的手下唐阿七因勒索、受賄被關進了監獄,他在日記中記載唐阿七在監獄裡的境況:“他頭上髮辮系在牆壁上的釘子上;要是他的背部向後挨靠,一枚伸出來的尖針便像要刺入他的後腦袋;從他的雙手——它們扣上又小又緊的手銬——突出兩根鐵桿,一根抵住喉嚨,阻止他的頭顱向前移動,另一根對準腹部,使他的兩手一直伸開。

他的腳也被盡力拉開,他難受到了極點。”犯人的思想和肉體接近崩潰,希望不惜一切代價地尋求從輕發落。赫德極其驚訝,按照他日記裡的說法,儘管他痛恨貪婪違法行為,但也忍不住地表示同情:“可憐的傢伙!”並想方設法地為其疏通環節、保釋出獄。其實,這是清代監獄的普遍情形。

其次,清代監獄內部混亂,牢裡也有“潛規則”。晚清實施新政後,花費十多萬銀元模仿西方建造了江南模範監獄,“監房三榻,夜有電燈。日間許至房外散步,星期日有宣講師講說道理,使之向善。”這在當時來看,算是相當文明瞭,但是,犯人不願意搬進去。為什麼?因為,原來的舊式監獄雖然狹小骯髒,但如把獄警打點好了的話,在裡面就很自由,“狂歌暢飲、吸鴉片、開賭悉聽其便”。

中日甲午戰爭中臨陣不戰而逃的清軍將領葉志超,受清廷處分,押解在監牢的時候,吃的喝的住的都很好,當然這都不是無緣無故的“愛”,他的“開銷”相當驚人,他自己對人說:“餘入獄,日實用六千四百金。”同樣關押的另一個副部級犯官張蔭桓在監獄裡一天的“費用”是一萬多兩銀子,顯然,這些銀子不是犯人在監獄裡的吃喝花銷——當時,1兩多銀子就可以買200斤大米——可見,清代監獄有多黑!兩個落馬的部級官員感慨監獄幹部大權在握,威風八面,“二人皆嗟嘆不已。”


惡趣歷史談

獄卒的法律地位很低,列為“賤役”,其地位列妓女、戲子或奴婢之後。民間稱“牢頭”、“禁子”、“獄子”等。同時,他們被禁止參加科舉考試及進入官場,甚至於他們的子孫也被剝奪科舉的權利。 因此,有的家族規定,家族成員有充任衙役者將被革除族籍。況且,大多數獄卒出身貧寒,充任衙役也是無奈。獄卒的經濟待遇又太低,在清代,大多數地區衙役的年薪約為6兩銀子。其年薪幾乎不足於糊自己之口,更不必說養家了。於是,衙役們經常採用延長嫌犯囚禁班房的時間,或者把嫌犯關在骯髒場所,置於夏日暴曬、冬日奇寒之中,直到嫌犯家屬同意向衙役交錢為止。若沒從犯人身上榨到錢財,獄卒就會對其施以虐待。 雖然,從制度上講,歷朝歷代對獄吏的控制相當嚴格。清代在監獄管理上建立了檢查制度,清刑部有南北兩監,設提牢二員,司獄八員。每月派御史查驗一次。地方官員有監督控制衙役的責任,如法律規定,州縣官明知犯人被獄卒虐待致死而不加查究,或雖未致犯人死亡但縱容獄卒此種虐待行為發生,將被革職。若對此疏忽不察,致犯人死亡的,州縣官受降二級處罰,致犯人未死亡的州縣官受降一級處罰。但在實際執行中,有些州縣官對獄卒敲詐勒索、貪贓枉法的行為可能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而且,衙役服役的時間規定為三年,極易產生“短期行為”。 因此,在封建社會里,從中央的高官到地方官員一般都將衙役們,特別是獄卒視為狡詐不忠、利慾薰心之徒。所以,“提牢責在束猾役,恤累囚,蓋古獄吏職”。


阿輝講監獄史

清朝文學家方苞在文章《獄中雜記》中,把他當年關在牢獄的所見所聞全記了下來。即使今天讀來,獄中公權私用,官府的權力被那些牢役用來給自己謀利,其敲骨吸髓,手段之殘忍,彷彿人間地獄,著實恐怖。
方苞在文中說: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三月,他當時關在刑部監獄,看見每天都有三四個犯人死掉後便從牆洞里拉出去。見他吃驚,同一牢房的原洪洞縣杜縣令走過來告訴他說,這還算好的,今年氣候還好,死的人不多,往年發瘟疫的時候,每天都要死十個人呢。
方苞問怎麼會這樣,杜縣令說:“獄中有老監四座,每座有五間房子,牢役們只開當中那間的窗戶和天窗透氣透光,旁邊的四間都不開窗,但裡面卻經常關著二百多個犯人。每到晚上,牢門落鎖,天亮才開,犯人拉屎拉尿全在裡面,氣味極其難聞。冬天的時候,一些窮的犯人沒有被褥,就在在地上睡覺,哪能不生病?所以深更半夜的時候,有人死了,活人也只得和死人腳靠腳、頭靠頭地躺著,監房裡疾病傳染,死的人當然也就多了。”


說到這,杜縣令恨恨的說:“也真是可憐,那些殺人越貨的強盜和慣犯,他們精氣特別旺盛,倒基本不生病,那些得病死的,反倒是那些罪輕被押或者被牽連的,或者當作人證暫時羈押的,你說這不是荒唐嗎?”
方苞便問:“北京不是還有順天府的監獄和五城兵馬御史衙門的監獄嗎,怎麼刑部監獄裡關的犯人這麼多啊?”杜縣令說:“你不知道,近年來的案件,只要案情稍微重一點,順天府、五城兵馬御史衙門就不敢管;而掌管京城九門守衛的步兵統領抓的犯人,也放在刑部監獄關押;那些衙門的書吏、獄官、禁卒們,覺得關的人越多,就越有利可圖,所以稍微有點牽連的,就一定想方設法捉進來。”
說到這裡,杜縣令嘆道:“這裡就是鬼門關,進來了不死也得脫層皮。不管你有罪無罪,先給你戴上腳鐐手銬,讓你吃盡苦頭,等到你受不了,就進來勸你找保人,然後估計你家裡有多少財產好勒索。勒索來的錢,這些人就瓜分了。比如要去掉腳鐐手銬關到老監外面,得要好幾十兩銀子。至於那些榨不出油水的窮犯人,那就倒黴了,戴上刑具關押,一點也不會客氣,還要用他們來警戒其他犯人。”

據說山西陽高縣有個叫黃升的人,被無辜牽連進了牢房。牢役們先把他用鏈子鎖在 尿缸邊,那鏈子套在他的脖子上,坐也坐不下,只能靠著柵欄半蹲著。拘了大半天后,牢役們出來和黃升談價錢,說:“你想舒服呢,也不難,就看你肯出多少錢。你看,裡邊屋裡,鋪蓋和桌子啥都有,你要吃什麼也行,但住那屋得有條件。”黃升問他什麼條件,牢役們說:“進那屋花五十吊。你要再花三十吊,就幫你去掉鏈子;地下打鋪也是二十吊;住高鋪加三十吊;你要吃菜吃飯,哪怕是吃鴉片煙,我們都可以代辦,按次算也行,長包也行,還可以給你便宜點,反正都有價錢。”
倒黴的是這個黃升當時身上沒帶錢,牢役們見自己說了半天沒收穫,大怒,眾人便一擁而上,將他打個半死,又罰站一夜,第二天家人送錢來才放了下來。
按說死刑犯最難敲詐了,但劊子手勒索起來更是觸目驚心。譬如家中有錢的死囚,劊子手往往派他的同夥去找親屬談,其中對要凌遲碎剮的,就威脅說:“要是順從我的話,當時先刺心臟,給個痛快;要不然,四肢剮完了,人還會有氣。”對那些判絞刑的,就說:“要是順從我,一絞就斷氣;不然絞三次,讓他慢慢死。”就算是判砍頭,沒什麼技術好要挾,也要留下死人的腦袋做抵押,問收屍的家屬要錢。

如此一來,那些劊子手往往都能勒索到幾十兩甚至上百兩銀子。只為減少犯人的苦楚,那些沒錢的家庭,往往把自家的財產當光,去賄賂那些人。真碰上那些一點錢都沒有的,那就不客氣了,往往要按照前面威脅的那樣來行刑。
就連負責捆綁犯人的衙役也生財有道,誰要是不肯掏錢的話,這些人就乘捆綁的時候折斷犯人的筋骨。譬如每年秋天各地都要集中處決犯人,為了震懾那些犯人,往往有陪綁制度,也就是說,捆綁到行刑地等待執行死刑的,大概有十分之三四,其他的只是陪綁。那些在捆綁時沒交錢的,被弄傷後往往要好幾個月才能痊癒,有的甚至被弄成殘廢。  
方苞曾勸一個老牢役說:“你們跟那些犯人沒仇沒恨的,不過想得點財物;那些窮人要真沒有,你們就不能當做點善事放過他們嗎?”那人冷笑道:“放過他們?我們這是為了立下規矩,警告其他人犯,要不這樣的話,那不人人都心存僥倖,不肯掏錢?”
見他不明白,那老牢役說:“這裡面是有學問的。比如同案被捕的三個人,同樣刑具拷打,一個人給了二十兩銀子,他骨頭受了點輕傷,養了一個多月才好;第二個人多給了一倍的銀子,只受了點皮肉之苦,二十天後就好了;第三個人比第一個人多了六倍的銀子,打完後,當天晚上就健步如飛,跟
平時沒啥兩樣。這要是沒有差別,哪個人肯多出錢呢?這就是規矩,規矩是不能壞的!”
熟諳官場的老手還在後面。有某姓兄弟二人,犯的把持公倉的大罪,以律當斬立決。判決下來後,管文書的書吏說:“你們給我一千兩銀子,我有辦法讓你們不死。”兩兄弟大驚,問他有什麼辦法,書吏說:“這也不難,我另準備一份判決詞,原文不用改動,只不過把後面兩個沒有家屬和親戚的同案從犯的名字來換你們兩個,等到案文加封上奏的時候,偷偷地換一下,反正他們死了沒人給他們喊冤。”另一個書吏有點擔心,說:“這樣做,死掉的人固然沒什麼問題,但萬一主審官發現怎麼辦呢?如果讓他們發現,我們就活不成了。”書吏笑道:“這你儘管放心,他要發現的話就得重新上奏請示,重新開判決詞,我們這些人固然活不成,但主審官也得一個個罷官走人,對他們來說,這只不過是兩個不相干的人,又沒人喊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他們是不會認真對待的!對他們來說,保住自己的官職比什麼都重要,我們這些人,又有什麼可怕的呢?”
後來,這個人還真就這麼幹了,結果兩名可憐的從犯被處了死刑。主審官後來發現,被嚇得口張舌翹,卻也不敢追究。方苞在文中說,他在獄中還見過這兩兄弟,同牢房的犯人指著他們說:“這兩人就是用誰誰的命換他們腦袋的。”

《獄中雜記》最後還說,有些奸狡的人因長期關在牢裡,乾脆和獄卒內外勾結,不出去了,他們在牢裡負責懲罰犯人,幫獄卒勒索財物,自己也撈了些錢。比如山陰縣有個姓李的,因殺人被關在監獄裡,用這種辦法每年也能搞到幾百兩銀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