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國,當個縣長有多難?

民國時期國民政府的縣長任用,有考試和舉薦兩種途徑。但真要當上一縣之長,無論走哪條路,都不容易。

考取縣長的實際錄用率非常低,比如江西省在抗戰前先後舉行縣長考試4次,計錄取63名,而實際任用為縣長者僅12人。也就是說,只有不到五分之一的人得到了實際職位。

即便真的考上了縣長,並不意味著仕途就一片光明。各省考試取錄的縣長,由於經驗不足等原因,大多政績平平,甚至不乏觸犯法令被撤職查辦者。以湖北為例,1928年湖北考取縣長40人,5年後跟蹤調查發現,除3人亡故外,15人賦閒,9人離省,5人轉就他業,1人因案判刑,1人被交付懲戒,只有6人在任縣長。

考試只是選拔縣長途徑之一,更多的縣長是通過保薦選出來的。而當時國民政府規定,舉薦縣長是由民政廳長提名2到3人,然後按法律手續轉請任命。這就意味著民政廳長掌握著舉薦縣長的權力,大權在握,難免滋生腐敗。比如1929年,傳聞江蘇省民政廳長繆斌出賣縣長和公安局長職位:一等縣縣長6000元;二等縣縣長5000元;三等縣縣長4000元。又如湯玉麟任熱河省主席期間,在任命縣長等官員時“按缺的肥瘦、報效的多少,論價出售”。

在民國,當個縣長有多難?

想坐穩縣長寶座困難重重

當上縣長不容易,把縣長當安穩更困難。民國縣長更迭非常頻繁,成為官場的一大頑症。在這種環境中,想要坐穩縣長寶座,既要討好省府官員,又得巴結當地士紳,還得伺候駐軍,得罪任何一方,不但官位難保,甚至還會有性命之憂。

首先,要祈求省府主政者不要更換。由於縣長的任命權掌握在省主席和民政廳長的手裡,因而每一位省長官上臺,必然出現一次縣長大換血,時人描述此種情況為“更換一次首長,薦信三尺,帶員數十,趕走一半”。因此省府大員交卸之際,也是縣長的離職之日。

這種省府官員變換引起縣長更迭的情況到底有多嚴重呢?以安徽為例,1929年陳調元、方振武與石友三三個人相繼擔任安徽省主席,這一年縣長更調最頻繁,更調次數竟達114次;1927-1937年全省縣長更調次數最少的是53次,而當時安徽只有61個縣。

其次,得跟當地土豪士紳搞好關係。縣長上任之後要拜訪當地土豪大姓,以聯絡“感情”,尋求其對自己推行政令的支持,否則會出現什麼樣的後果呢?縣政“完全操縱在地主豪紳的手中,一切政治的措施,若不得地主豪紳的同意,是一點也行不通的。鄉鎮保甲長是地主豪紳的代理人,地主豪紳是鄉鎮保甲長的掩護者”,一旦產生衝突,這些人就會向省府“控告縣長”,“省府常憑一紙控告,不拘案情大小,立即派人調查,使縣府威信頗受損失,推行政令,備感困難!”如此一來,縣長還怎麼坐得穩?

再者,還得應付得來省府機關分派下來的各項苛刻任務。國民黨執政後大力推進縣政建設,要求縣長“積極有為”,因此將“所有政務之設施,員役之督察,積弊之廓清”都指派給了縣長,僅國民政府《縣長鬚知》中所規定的基本職責就有民政31大項、財政28大項、建設48大項等林林總總共計172大項。每一大項中,又分出來許多小項,如民政類31大項又可細分為160小項。

名目繁多倒也罷了,即便是其中一件事,其工作量也不容小覷。以縣長們頭疼的表格為例,由於1930年代初大興統計之風,省府各個機構紛紛要求縣長提交各種各樣的統計資料。比如1934年江蘇各縣政府被要求填寫的各項表格多達271種,調查內容從名勝古蹟調查、中西藥房調查,到工人失業調查、勞資糾紛調查,幾乎無所不包。而且表格的設計大多非常繁細,如不進行實地調查,根本沒法填寫。面對上級機關的嚴厲催逼,不勝其苦的縣長們不得不虛造各種各樣的數據。一些縣長甚至聲稱:“縣府最感困難者即為臨表涕泣。”

不僅事情多,上級管轄機構林立也讓縣長不勝其煩。據統計,在四川,縣政府之上的管轄指揮機關多達37個;在湖南,直接間接指揮監督縣政府的政治、軍事機關有33個;在湖北,縣政府的各種上級機關也有31個。而這些上司們各有其主管政務,無不希望向下推行,也都要求縣政府配合實施。

這麼多的活要幹,這麼多的領導要伺候,那到底給縣長多少人來做這些事呢?可以說少得可憐。一個縣政府少僅10餘人,多亦不過20-30人,而省政府公務員人數,少則四五百,多則逾千。縣公務員人數只相當於省公務員人數的百分之二三。以湖北、四川兩省為例,1945年,四川省各縣政府職員平均為66人,而省政府職員多達5536人;1946年,湖北省各縣政府職員平均為65人,而省政府職員多達5035人。這麼少的人,做這麼多的事情,除了對各方面都敷衍塞責,幾乎沒有別的辦法。

而這些名目繁多的職責任何方面出了問題,縣長都會受到上級的問責。民國期間對縣長的懲戒之多獎勵之少,也是罕見的。以河南為例,1931年到1935年河南省縣長所受懲罰總計750次,而所受獎勵僅僅116次。1934年,河南省政府考察28位縣長,被評為合格的僅有6位,甚至連“境內電線被竊”等事都要給縣長以懲戒。縣長難為,可見一斑。

必須當好軍隊的“軍需官兼副官”

在軍閥混戰時期或者戰爭年代,要想當好縣長,籌錢募兵的工作一定得做的漂亮,要不然輕則丟官罷職,重則可能性命不保。

甘肅高臺縣縣長因為給青海馬步芳集團籌款不利,就受到了軍隊的軟禁,有次他出門,“走到城門口,卻被守衛擋了駕。據說他們是奉上峰的命令,目前軍款急如星火,不要放縣長出門”。

抗戰爆發後,徵糧徵兵更是成為縣長的“必修課”,用當時老百姓的話講就是“要錢要糧”“要人要命”。從戰時及戰後縣長受獎和受懲的原因來看,徵糧徵兵佔到了80%以上。

面對軍隊的威逼,一些縣長為了自保,不得不想出各種奇妙的招數,1947年,在河西臨澤縣任縣長的袁第銳在赴任前,特意致信馬步芳求取一張照片,因為他深知河西是馬家天下,徵糧徵兵派款都由馬家軍主持,他要馬的照片,就是為了將其掛在辦公室,讓來縣府催糧催款的駐軍認為自己與馬關係非同一般,以有所震懾。

民國時期縣長實行的是“承包體制”,即一位縣長上任、卸任,不僅從科長、秘書到收發、差役全套班底隨他同來同去,新縣長上任連總理遺像和黨國旗都要自備帶去,解職時財政收支也要全盤交代清楚。這樣一來,縣長更替交接一次,全縣田賦、積穀、城牆、衙署、文廟、公產等,均須清查一次。繁瑣的移交手續一般需要數月甚至幾年時間,這期間所需各項費用要由縣長個人承擔,巨大的額外開支甚至遠遠超出縣長所能承受的範圍。比如江西有一位縣長在職不滿兩年,計其所得薪金不過4000元,而辦移交的費用即高達2000元。

這樣高的交接費用,如果奉公守法的話,當縣長就肯定會成為賠本買賣。事實上,根本不會有縣長傻到真正自己掏腰包來做這些事情,即便是為了籌集去職時的移交費用,縣長在任期間也難以避免貪汙腐敗。

縣長存在貪腐行為,離任時交代不清的情況比比皆是,這成為當時官場的通病。比如廣東,1925-1936年間移交不清的縣長共有548人,平均每年有49人,佔到了去職縣長人數的80%以上。這些移交不清的情況很容易激發民憤,引起官民對立,大大損害政府威信。

民國時期曾任酒泉縣縣長的魏允之自稱:“全副精力,須以百分之三十應付土劣;百分之三十週旋駐軍各軍官;百分之二十辦理等因奉此(舊時公文用語,比喻例行公事,官樣文章);其餘百分之二十姑得努力地方政治。”

即便如此,其施政仍舊多方受阻寸步難行,可見在民國當個縣長有多難!(來源|文史天地 作者|於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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