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是否有權要求另一半履行同居權?

紂王在壞終是王

你這個問題雖然很少見,但是,確實非常有價值的。我們中國的夫妻很少關注這個問題,民間也還沒有建立起來這樣的概念。從某種意義上看,正是對配偶權的忽略,才導致現在頻發的婚內出軌現象。

問題中的同居權是配偶權中的一個重要內容。配偶權是身份權,是自然人基於配偶身份,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現代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的產物,確立了男女雙方特定的身份關係,並賦予各方配偶權。配偶權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體,其以義務為中心。婚姻關係一旦締結,雙方當事人必須承擔相應的道德責任和法律義務,這些責任和義務包括諸如:相互扶助、彼此尊重、相互關愛、禁止重婚、排斥婚外情等。而當婚姻中的一方違反這些責任和義務,導致婚姻破裂時,有過錯的一方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才可體現婚姻制度的權威性和神聖性。

而現在很多人卻對於配偶權認識不足,對婚姻不尊重,在婚姻中,單方面強調自己的權利,卻忽略甚至逃避義務,致使婚姻遭受重創。其中的同居權是婚姻的本質內容,符合人道主義精神,對於雙方來說,都是權利和義務。

但是,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配偶之間有同居義務,我們只是根據婚姻制度的本質來考量,確認同居權應當也是配偶權的一部分。如果一方一味強調個人自由,不受婚姻約束,不履行同居義務,就是在逃避婚姻的責任,即是違反了自然規律,是對配偶權的侵害。

儘管沒有具體規定,但是法律中對於婚姻中的配偶雙方應當履行相互扶助、關愛、尊敬等義務都有原則性的規定和指引,如果有人違反,也並非無法可依。


穎想法律

起訴索要同居權不受理

結婚,為人生之大事、喜事,古有洞房花燭夜為人生四喜之一的說法。

對於婚姻的理解,我國學者一般解釋為婚姻是指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的、以兩性互為配偶為目的的結合。

男女雙方結婚後,夫妻之間基於婚姻關係會產生的相互的人身權利和義務,而同居權就是其中之一。

同居是指男女雙方共同生活,包括夫妻共同寢食、相互輔助和進行性生活。共同生活的一個固有要素是共同居住,即同吃、同寢、同作和同住所,具有人身屬性,而性特權尤為突出,包括滿足相互間合理的性慾要求的權利。

同居權是婚姻關係中的最基本的權利,它是基於婚姻的自然屬性而派生出來的一項權利。一般人都明白結婚意味著共同起居,相互之間的性生活,這也是義務。

然而,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狀況、人們思想觀念的變、個人身體因素和受外國婚姻觀的影響,有些人拒絕履行同居權,那麼配偶如何保護自己的同居權呢?是否能夠通過訴訟得到保護呢?

首先,配偶一方請求履行同居權的請求在現有法律中找不到依據,婚姻雙方之間的性生活問題究竟是一種權利還是一種義務或都不是,我國現行婚姻法沒有做出規定。

從倫理上看,夫妻間好象應該盡同居的權利義務,對於權利人來說,它表現為同居請求權,而對權利的相對人來說,則表現為同居義務,但從法律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以及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互相尊重這些規定來看,夫或妻的任何一方在行使權利時,不受任何一方的強制,故請求履行同居權缺乏法律依據。

其次,判令對方履行同居權,失之意義。假設法院受理並判決支持權利人的請求,但是從法律文書的執行角度來看,該判決也是無法執行的,因為法院更不能強制要求義務人履行同居義務或通過其他方式代替履行。

既然若這樣判決也無法執行,那麼作出這樣的處理也就失去了意義,也不利於維護法律的嚴肅性、莊嚴性。 最後,雖然我國早期婚姻法和有些國家規定了,夫妻有同居權。

但有些國家法院判決義務人要履行同居權後,義務人仍不履行的話,權利人可以通過申請扣押收入或要求賠償等方式迫使義務人履行,也有國家認為認定不履行同居權,視為遺棄,是分居的法定理由之一。

當面對配偶不履行同居權時,權利人可以《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和“舉輕以明重”原則,請求離婚。

目前,我國已有學者建議將同居權寫入婚姻法,並對不履行同居的行為作出處理,為同居權填補司法空白。


特區時間

這個問題,縮小一下範圍,把同居權縮小為"性權利"。

性權利是夫妻權利的一種,應該能得到民法的保護。但保護姿勢跟其他的民事權益保護姿勢有點不一樣,即無法通過強制對方履行來保護另外一方的性權利。當然了,你私下強來的,也不會定你個強姦罪,目前中國普遍不認可婚內強姦屬於犯罪這個說法。

那麼,如何通過法律來保護夫妻一方的性權利呢?答案是"離婚"。法律允許你以"得不到性生活"為由離婚,然後你再去找別的人,以行使你的性權利。

因此,答案出來了:同居的權利應該得到法律保護,但不宜判決另外一方強制履行。法院應該釋明,讓原告修改訴求,改為離婚。如果原告修改為離婚的,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原告堅持訴求法院保護其"同居權"的,駁回其訴訟請求。


律法人生

這個問題具有相當普遍性,我來簡單說明一下吧。

前段時間,我一名女性朋友和他老公感情破裂鬧分居,但還沒有著手離婚。有一天大家一起聊天的時候,突然她半開玩笑地問我,我和他分居是我的自由,他總不至於強迫我和他一起居住吧?但我義正言辭地告訴她:“你們現在還是夫妻,他當然有權要求你和他同居,甚至可以要求你和他進行性行為。”

這在法律上叫做夫妻之間的“同居請求權”,即夫妻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與自己共同生活,而這個共同生活的內涵非常豐富,包括一起吃飯,一起睡覺,也包括一起發生性行為。

“同居請求權”在法理上比較成熟,就法律規定上來看,同居請求權規定地較為隱晦,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而這個忠實義務也包括性的忠實,即只和配偶發生性關係,也必須滿足配偶的性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這也是為什麼在我國,婚內強姦並不構成強姦罪,因為丈夫強姦妻子,在法律上是在行使他的配偶權中的“同居請求權”。


冰焰

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因此,夫妻雙方如果因瑣事爭吵分居等情況,應儘量以協商為主。

另,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配偶強行要求另一方發生性行為,我國刑法婚內強姦罪雖有爭議,但在強迫過程中,造成對方受傷等情況發生,或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虐待罪等,除此之外對方可能以涉嫌家庭暴力為由要求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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