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軍人對軍人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由於軍人肩負者保護我國的國土資源以及國家獨立性等的責任,故而對於民事主體來說,若與軍人結婚,會受到的限制是比較多的。在遇到就離婚的各項事宜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非軍人對軍人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非軍人對軍人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一、非軍人對軍人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2、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以及一次性安置補助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但這並不意味著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對於軍人的離婚,我國《婚姻法》有特殊的規定,一般的訴訟離婚案件採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夫妻有一方為軍人的,原告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將夫妻雙方是否都是軍人進行分別規定:

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另外一方為非軍人的:

1、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非軍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軍人一方為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人員(參考《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軍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3、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非軍人住所地管轄。

二、軍人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1、夫妻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

在這種情況下,軍人離婚的程序首先是由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也就是說在,在夫妻都是現役軍人的情況下,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都必須首先進行軍內調解,在拿到相關證明之後才可以和普通程序一樣,去法院協議離婚或者去法院訴訟離婚

2、夫妻一方是現役軍人,軍人要求離婚的

軍人離婚的程序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有所不同:

(1)首先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同意現役軍人離婚的證明,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調解狀況的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夫妻一方是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

在這種情況下,軍人離婚的程序根據具體情況不同而不同:

(1)如果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過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此處的“重大過錯”主要是指,軍人一方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的情況。

非軍人對軍人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這需要根據軍人的職務來加以確定,一般來說,會與普通的離婚案件一樣,由被告方的人民法院管轄。在民事主體上訴至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時,另一方責任主體,可以提出起沒有管轄權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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