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標準,我們需要了解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土地徵收權力是國家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被賦予的一種強制性取得集體土地的行政權力,作為農民,沒有反對的權利,但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財產,瞭解徵地補償標準,可以有效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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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種類和標準

土地徵收補償是土地徵收制度的核心,有徵收必須有補償,我國當前土地徵收補償按原用途給予補償,以耕地畝產值來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但是這種確定方法不科學,標準偏低,屬於合理補償,而不是賠償,安置方式單一,撫慰色彩濃,難以保證被徵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徵收的補償費用分為三種,分別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目前,我國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有兩種計算方式,第一種按照畝產值進行計算:

1、土地徵收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第二種按照綜合區片價與土地面積進行計算,百分七十支付給農民,百分之三十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被徵收土地上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分別為:

①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穫的,不予補償。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儘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

②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房屋按照市場價進行評估補償,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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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費用的管理和歸屬

徵收土地由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辦理,徵地費用統一支付到村集體經濟組織,由村委會按規定發放。

1、土地補償費應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般由村委會代管;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

3、安置補助費一般支付給農民個人,但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和管理: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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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糾紛及解決方式

1、補償標準爭議: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可申請省國土資源廳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因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其性質為民事糾紛,

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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