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申訴期可以再申請再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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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程序又稱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並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民事訴訟法》第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如果你都錯過了上述六個月申訴期,你還可以向檢察院申訴。《民訴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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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分為兩種,一種是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決的申訴,一種是不服檢察機關的生效決定,如無罪不批捕類案件的申訴,不服不起訴案件的申訴,這都沒有時限。檢察機關的申訴檢察部門受理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立案複查,並且是全案複查,不放過任何一個疑點。

問題人應該是想問申請再審有沒有時限,明確告訴你,有,超過時限法院會駁回你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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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題主提到再申請再審,不知道其前次申請再審法院有沒有立案受理,如果是民行案件有經過立案受理裁定駁回的話,駁回的法院一般不會再受理,但可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申訴則是都可以的,沒有期限限制,只是你能不能進入再審程序那是另一回事,如果是信訪或上訪,經處理後也要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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