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啥對雙方當事人更加傾向協商解決而不是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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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案有個考核指標,調解率,這個指標越高,說明法官辦案的水平越高。也就是說,法院對當事人更傾向於調解結案而不是判決。

具體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節省司法資源。調解案件,法官召集雙方當事人坐在一起,好好談一談,互諒互讓解決問題,時間短、速度快。對於目前法院案多人少,人滿為患的情況是很有利的。反之,雙方通過訴訟,唇槍舌劍,原告累、被告累、法官也累,有的吵來吵去,需要多次庭審,甚至一審判下來再上訴,終審下來再申請再審,再審了還想上訪。。。一個字,累。

2、對當事人有好處。一般來說,調解以雙方自願為原則,不拘泥於法律規定和證據,原告可能要放棄一部分權利,但是被告可能要早一些付款,除了訴訟費和庭審的成本有節省,對雙方都有一定的好處。另外調解是雙方協商完成的,肯定是消除了雙方大部分的敵對情緒,對雙方也有一定的好處。如果判決,有可能判的多些,但是被告要是不配合,還有個執行的問題,搞不好原告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被告進了老賴黑名單,兩敗俱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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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主觀上傾向於和解,而不願意宣判的原因是調解既節省人力又節省武力,而且是雙方一致意見的統一,更有利於雙方當事人解決矛盾衝突。審判具有很強的公信力,但審判太麻煩,一般的案件的會持續很長的時間,繁瑣的就更復雜了,還有就是雙方當事人都覺得自己有道理,都覺得對方的道理不是道理,甭管判決是否正確,都會有人不服。

  和解,指平息紛爭,重歸於好。今法律上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不經法院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在法律上,指訴訟當事人之間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議;也指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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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調解結案,雙當事人都滿意,案結事了。判決,有時候會出現一方上訴或者雙方都上訴的情形,當事人經過二審,再審需要很久時間,當事人請律師,往返訴訟在人力財力上都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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