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申請書
辭職申請書是勞動者按照根據《勞動法》第24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將自己想辭職的信息向用人單位進行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做出答覆的一種方法。
常含有“望批准”、“請領導批准”、“申請批准”這一類字眼。
對於這種辭職申請書,公司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如果不批准,雙方就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辭職通知書
是勞動者按照寫信的方式,根據《勞動法》第31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將自己決定辭職的信息告訴用人單位的一種方法。
即辭職通知送達用人單位滿三十日,產生雙方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無論用人單位同不同意勞動者辭職,30天后勞動者均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寫明辭職的時間、原因沒有其他特別約定,俗話來說就是“跟你說一下,我將在三十天後離職了,你們準備交接辦退工吧”。
對於這種辭職信,公司是否批准都沒有法律效力,在此辭職通知簽署日起三十天後,就是勞動合同解除日。
法律效力
辭職通知是勞動者在行使形成權,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以自己單方的行為,使某一法律關係效力發生變化的權利,形成權的效力就是單方說了算。勞動者按照法律規定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三十天期滿必然發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辭職申請實際上是勞動者在行使請求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至於他人能否給予,則是另一回事。
如果勞動者要辭職,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沒有其他條件。
如果勞動者辭職時未辦理工作交接或者與用人單位有其他未了的糾紛,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勞動勞動仲裁或者訴訟等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但不能以此不給勞動者辦理退工手續。
重要提醒
公司收到員工的離職報告時,要分辨清楚員工提交的離職文件到底是辭職通知書還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意向的辭職申請書。
勞動者辭職一定要分清楚《辭職通知書》和《辭職申請書》的區別,不要將《辭職通知書》寫成《辭職申請書》。
參考樣本
辭職申請書
尊敬的公司領導:
您好!由於本人個人原因,無法為公司繼續服務,特向公司提出辭職,尋求個人事業發展。在離職之前我一定站好最後一班崗,做好交接工作。對此為公司帶來的不便我深表歉意!
望公司及領導批准!謝謝!
XXX
XXXX年XX月XX日
辭職通知書
茲有某某部門XXX,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 XX 年 XX 月至 XX 年 XX 月,由於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於 30 天后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特此通知
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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