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元水費起糾紛 法院調解促和諧

“我家一年怎麼用也不可能用500多噸水,水管漏水、水錶跑了這麼多噸都是你們水廠自己管理不利,我最多隻同意付300元水費,讓我付1004元,沒門!”滿腹怨氣的任某面對石湖某飲用水廠的收費人員,毅然回絕。該飲用水廠多次與任某協商未果後,一紙訴狀將任某告到固鎮法院,要求任某支付水費1004元並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法院受理該案後瞭解到,該飲用水廠自2013年起向任某供應自來水,2013年至2014年度任某共使用約140餘噸水,年均使用約70噸,費用已結清。水錶顯示2015年至2016年,任某使用的自來水噸數是558噸,據此,該水廠要求任某支付水費1004元。任某認為其家庭人口少,與自家往年和鄰居家的用水量相比,兩年用水558噸顯然不正常,並堅稱是其戶外水管漏水造成的,責任和損失應當由水廠自己承擔。而水廠則堅稱自己管理範圍內的水管沒有毀損,即便有跑漏水情況,也在任某一方。日前,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法庭上,原、被告各執一詞,互不相讓。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已形成飲用水合同關係,水廠按照水錶顯示噸數要求任某支付水費雖基本事實清楚,於法有據,但任某拒付部分水費的主張也確有合理之處。鑑於原、被告雙方對立情緒較大,如果簡單地一判了之,當事人一方甚至雙方均有可能不服判決,這樣就難以息訴服判、案結事了。

為了化解當事人雙方的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案件承辦法官在庭審後多次做當事人雙方的調解工作,通過耐心細緻的思想開導和法律宣傳,原、被告雙方都願意各自退讓一步,最終達成調解協議,並當庭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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