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資“碰瓷”,如何應對?

AnitaSong


沒解釋,沒背景,不知道題主到底遇到了什麼情況啊。


我聽說過一個案例,說的就是“兩倍工資碰瓷”的事:


朱某、王某系某公司保安人員,二人於2013年提出離職後,分別向無錫市南長區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主張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各4萬元。
公司表示不服,於是將朱某、王某告上法院。
公司表示全體員工均簽訂了勞動合同,在二人提出離職當日,人事主管去取勞動合同時,突然發現二人的勞動合同不翼而飛了,公司立即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此外,公司認為,朱某、王某二人在明知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且紙質合同丟失的情況下,仍至仲裁機構要求雙倍工資賠償,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懷疑合同被二人偷走的,而保安身份為二人偷盜行為做了最佳掩護。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後,發現朱、王二人確有先行盜竊後詐騙雙倍勞動報酬的嫌疑。
2013年11月,公安機關以涉嫌詐騙罪將朱某、王某二人逮捕。


這也算是一個比較典型的碰瓷案例,並且涉嫌刑事詐騙。


二倍工資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為這一條款,出現了大量的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官司

。有的是用人單位不知道這一法律規定,或者因為管理不規範而沒有簽訂。沒想到也有懂法的員工利用這一條,拿來碰瓷。


遇到碰瓷二倍工資的情況,怎麼辦


唯一的辦法就是公司方保留好合同相關證據,讓相關的機構調查清楚,如有需要可以直接報案。


另外,公司在日常的合同簽訂與管理中,也要注意操作規範化:


  • 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或者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 簽訂勞動合同時,現場監督很重要應當核實勞動者的身份,並要求其本人簽字,最好是加按本人的指印;

  •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內容;


最後,友情提醒員工不要意圖通過盜取勞動合同、仿造簽名等方式,去騙取二倍工資差額,否則後果也是很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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