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遗留房屋被卖 远嫁台湾女子决定回乡“打官司”

两年前,远嫁台湾的自贡女子许蓉回乡探亲时,意外得知父亲去世后留下的一套房屋被哥哥私自出售,不仅房款母亲分文未得,在其出示的“公证书”中,更是将作为继承人的自己排除在外,经多次询问仍未得到满意答复后,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许蓉介绍,父亲许忠是贡井盐厂职工,母亲胡芬在街道企业工作,两人育有两男三女,由于家里人口众多,父母早些年很是辛苦,好不容易将儿女抚养成人,然而,人有旦夕祸福,父亲还未享受儿孙绕膝之乐,便于九六年因病去世。

父亲去世后,留下贡井区筱溪街伍家坡的一套住房,母亲则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小儿子时隔五年去世后,母亲为贴补家用,便利用该房屋开起了杂货铺,虽说收入不高,但总能减轻儿女的负担。

许蓉说,当时,自己尚为无线电一厂职工,与前夫离婚后,独自抚养孩子,条件很是艰苦,加之,工厂不景气,为维持生计,自己便停薪留职,独自前往深圳务工,在此期间,认识了现任丈夫,并于父亲去世两年后,远嫁台湾,且定居当地。

定居台湾后,许蓉便极少回到内地,两年前,其回乡探亲时,母亲无意中说道,父亲留下的房屋已出租,许蓉便随口询问租金几何,不料,母亲根本无法回答,且表示自己并未拿到房租费。

为此,许蓉找到姐姐询问,才得知该房屋已在六年前以七万六千元的价格出售。父亲留下的房屋被出售,母亲尚蒙在鼓里,自己也毫不知情,许蓉很是气愤,她多次找到哥哥询问,但其出示的证明,更是让许蓉气不打一处来。

许蓉说,哥哥出示的“死者及继承人情况说明”复印件中,死者子女的基本信息中,唯独没有自己,“也就是说,在这个说明中,自己被排除在父亲子女之内,”她说,在另一份“公证书”复印件中,其申请人也仅有母亲及两个姐姐和一个哥哥。

在该“公证书”复印件上,写明:“据申请人声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亦无非婚子女、收养子女,未签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申请人对以上声称内容均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在另一段中,则写有,被继承人许忠的父母均已分别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的配偶至今未婚,许忠与胡芬共生育有四名子女,另一子已死亡,且一直未婚无子女,也未收养子女。

许蓉大感意外,其一,父母共生育有五名子女,为何公证书将自己排除在外?其二,二哥虽已死亡,但已婚,且留下一子,为何将此信息隐瞒?据此,她认为“公证书”内容有失偏颇,应该予以废除。

许蓉为此找到哥哥和姐姐询问,然而,得到的答复是,自己已远嫁台湾,户口也已不在内地,这些年,少有回到自贡,没有尽到赡养母亲的责任,所以不应具有继承权。

许蓉说,虽说自己远嫁台湾,没能在母亲身边尽孝,但是,父亲留下的房屋出售后,母亲则一直和自己的儿子居住在同兴路自己的家中,由于是老旧小区,考虑到母亲上下楼不方便,自己还于五年前在水岸豪庭购买了一套电梯公寓供母亲居住,“而且,自己虽然出嫁,但是仍应有继承权。”

胡芬介绍,以前,儿女告诉自己房屋是用于出租,现在知道已经出售,感觉很意外,“我根本一分钱都没拿到,房子是老头留下来的,不论如何都是一份念想。”许蓉说,在自己多次追问后,哥哥表示,租金和出售房屋所得款项其并未私自占有,仅是帮母亲暂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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