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傻嗎?自己證實提供了虛假材料

供应商傻吗?自己证实提供了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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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某採購中心接到了供應商的質疑函,對某採購項目的中標結果提出質疑:按照評分辦法A公司不應作為中標人,質疑其中有造假嫌疑。採購中心對A公司的投標文件查驗後,發現其中的業績部分有一份合同複印件存在虛假的嫌疑,在合同的抬頭部分顯示是A公司和G單位簽訂的合同,但在合同結尾蓋章處卻加蓋的是C公司的公章。為了查清情況,採購中心發函要求A公司書面作出說明,A公司回函說其公司和G單位的確簽訂有合同,並提供了加蓋紅章的原件來證明,這份原件顯示合同結尾處加蓋的是A公司的公章。A公司解釋說:投標文件裡那份合同複印件是工作人員失誤拿錯後放進去的,不是故意提供虛假材料。

採購中心進一步查看評標資料,發現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就根據A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合同複印件給A公司評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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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從兩份合同看,都是同一個項目的合同,既然有原件,就以原件為準,認可其有真實的合同。有人卻認為:同一個項目存在兩份合同就說明必有一份是真的,一份是假的。現在A公司來函說,在質疑時提供的原件合同是真的,那麼在投標文件中的那份合同複印件就必然是假的。有人又認為:A公司投標文件裡的那份合同複印件前後矛盾,蓋章處顯示是C公司與G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抬頭卻是A公司與G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本身就是虛假的。

那麼A公司是否屬於“提供了虛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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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應認定A公司提供了虛假材料

理由有:

一、A公司投標文件裡的合同複印件本身就是虛假的材料。該合同簽訂的主體前後不一致,其實就是A公司把C公司的合同通過篡改公司名稱,在合同抬頭的單位名稱中把C公司改為A公司,以矇混過關,騙過評標委員會,一旦評標委員會不仔細看後面的公司公章就發現不了問題。A公司投標文件裡的那份合同複印件前後矛盾,明顯是C公司與G單位簽訂的合同,卻被A公司在合同抬頭部分偽造為A公司與G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本身就是虛假的,不言自明。

二、從A公司在質疑處理時的說明函和提供的原件也直接證明A公司投標文件裡的合同複印件是虛假的材料。同一個項目存在兩份合同就說明必有一份是真的,一份是假的。現在A公司來函說,在質疑時提供的原件合同是真的,那麼在投標文件中的那份合同複印件就必然是假的。A公司事後來函說明質疑時提供的合同原件是真的,那麼不就直接說明其在投標文件裡的合同複印件是虛假的嗎?A公司想用一份自認真的合同恰恰就證明了另外一份(投標文件裡的複印件)就是假合同的。A公司欲蓋彌彰,自己證明自己提供了虛假材料,聰明反被聰明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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