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傻吗?自己证实提供了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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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某采购中心接到了供应商的质疑函,对某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按照评分办法A公司不应作为中标人,质疑其中有造假嫌疑。采购中心对A公司的投标文件查验后,发现其中的业绩部分有一份合同复印件存在虚假的嫌疑,在合同的抬头部分显示是A公司和G单位签订的合同,但在合同结尾盖章处却加盖的是C公司的公章。为了查清情况,采购中心发函要求A公司书面作出说明,A公司回函说其公司和G单位的确签订有合同,并提供了加盖红章的原件来证明,这份原件显示合同结尾处加盖的是A公司的公章。A公司解释说:投标文件里那份合同复印件是工作人员失误拿错后放进去的,不是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采购中心进一步查看评标资料,发现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就根据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复印件给A公司评分5分。

供应商傻吗?自己证实提供了虚假材料

有人认为:从两份合同看,都是同一个项目的合同,既然有原件,就以原件为准,认可其有真实的合同。有人却认为:同一个项目存在两份合同就说明必有一份是真的,一份是假的。现在A公司来函说,在质疑时提供的原件合同是真的,那么在投标文件中的那份合同复印件就必然是假的。有人又认为:A公司投标文件里的那份合同复印件前后矛盾,盖章处显示是C公司与G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抬头却是A公司与G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本身就是虚假的。

那么A公司是否属于“提供了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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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应认定A公司提供了虚假材料

理由有:

一、A公司投标文件里的合同复印件本身就是虚假的材料。该合同签订的主体前后不一致,其实就是A公司把C公司的合同通过篡改公司名称,在合同抬头的单位名称中把C公司改为A公司,以蒙混过关,骗过评标委员会,一旦评标委员会不仔细看后面的公司公章就发现不了问题。A公司投标文件里的那份合同复印件前后矛盾,明显是C公司与G单位签订的合同,却被A公司在合同抬头部分伪造为A公司与G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本身就是虚假的,不言自明。

二、从A公司在质疑处理时的说明函和提供的原件也直接证明A公司投标文件里的合同复印件是虚假的材料。同一个项目存在两份合同就说明必有一份是真的,一份是假的。现在A公司来函说,在质疑时提供的原件合同是真的,那么在投标文件中的那份合同复印件就必然是假的。A公司事后来函说明质疑时提供的合同原件是真的,那么不就直接说明其在投标文件里的合同复印件是虚假的吗?A公司想用一份自认真的合同恰恰就证明了另外一份(投标文件里的复印件)就是假合同的。A公司欲盖弥彰,自己证明自己提供了虚假材料,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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